1、1港 口 镇 进 一 步 深 化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打 击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动 实 施 方 案各 有 关 单 位 、村 (社 区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切 实 维 护 正 常 医 疗 秩序 ,建 立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确 保 医 务 人 员 、就 诊 患 者 的 安 全 ,筑 牢 安 全 稳 定 的 医 疗 内 部 环 境 ,按 照 中 山 市 创 建 “平 安 医院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进 一 步 深 化 平 安 医 院建 设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要
2、求 ,现 决定 在 全 镇 范 围 内 开 展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动 。为 确 保 工 作落 到 实 处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 工 作 目 标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紧 密 围 绕 平 安 港 口 建 设 ,坚 持 系 统 治 理 、依 法 治 理 、综 合 治 理 和 源 头 治 理 , 坚 决 打击 暴 力 伤 医 等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健 全 医 疗 机 构 安 全 管 理制 度 , 大 力 提 升 医 疗 机 构 安 全 防 范 能 力 , 切 实 形 成 严 打 严防 合 力 。进 一 步 改 善 医 疗 服
3、务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和 與 论 引导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营 造 新 时 期 医 患 利 益 共 同 体 、情 感共 同 体 和 道 德 共 同 体 ,为 医 护 人 员 营 造 安 全 的 执 业 环 境 ,为 广 大 群 众 创 造 良 好 的 看 病 就 医 环 境 。2、 组 织 领 导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我 镇 “无 医 闹 镇 区 ”、“平 安 医 院 ”的 创 建 成果 ,严 厉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形 成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的长 效 机 制 ,现 成 立 港 口 镇 深 化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打 击 涉 医
4、违 法2犯 罪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部 署 、组 织 协 调 、督 导 检 查 无 医 闹 镇 创 建 活 动 。具 体 如 下 :组 长 :冯 湛 坤 (党 委 委 员 、副 镇 长 )副 组 长 :黄 文 舟 (党 委 委 员 、公 安 分 局 局 长 ) 成 员 :许 策 明 (党 政 办 )、梁 仲 球 (公 安 分 局 )、刘 宪 军(卫 计 局 )、田 秉 川 (综 治 办 )、何 丽 卿 (财 政 分 局 )、黄 润 坤(司 法 所 )、罗 瑞 燕 (宣 传 办 )、吴 少 琼 (社 会 事 务 局 )、梁 志明 (人 社 分 局 )、郑 巩
5、 (执 法 分 局 )、吴 伟 涛 (安 监 分 局 )、郑亮 明 (工 商 分 局 )、原 少 强 (卫 计 局 )、吴 君 洪 (卫 生 监 督 所 )、林 毅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林 艺 谋 (食 药 所 )、吴 锦 昌 (港 口医 院 )、吴 昌 辉 (中 山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镇 卫 计 局 ,由 刘 宪 军 任 办 公 室 主任 ,黄 润 坤 、田 秉 川 、黄 荆 钟 、吴 锦 昌 、吴 昌 辉 兼 任 副 主任 ,具 体 负 责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无 医 闹 镇 区 ”、“平 安 医 院 ”构 建和 打
6、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工 作 。办 公 室 联 络 人 :卢 永 添 ,联 系 电 话 :88489131。三 、 主 要 措 施 (一 ) 坚 决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 维 护 医 院 良 好 秩 序 。1、镇 卫 计 局 要 指 导 港 口 医 院 、中 山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和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对 已 存 在 的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医 患 矛 盾 纠 纷 进 行记 录 造 册 , 加 强 情 报 预 判 , 对 可 能 升 级 为 重 大 医 疗 纠 纷 或引 发 伤 医 案 事 件 的 , 及 时 将 情 况 反 馈 给 公 安
7、机 关 。各 相 关单 位 进 行 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填 报 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安 全 隐 患 清3理 排 查 登 记 表 ,并 于 2017年 05月 15日 前 上 交 到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 。2、镇 公 安 分 局 要 始 终 保 持 对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的 严 打 高压 态 势 ,严 格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治 安 秩 序 六 条 措施 的 要 求 , 切 实 加 大 查 处 打 击 力 度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报 警 求助 快 速 反 应 , 果 断 处 置 ,坚 决 制 止 ,特 别 是 对 正 在 实 施 伤害 医
8、务 人 员 行 为 的 ,必 须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坚 决 制 止 ,必 要 时依 法 使 用 武 器 、警 械 ;对 非 法 携 带 管 制 器 具 进 入 医 疗 机 构的 ,一 经 发 现 一 律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拘 留 ;对 殴 打 医 务 人 员 、严重 扰 乱 医 疗 机 构 秩 序 的 ,必 须 依 法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或 者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不 得 拖 延 、降 格 处 理 。(二 )开 展 安 全 大 检 查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自 身 安 全 防 范 。1、各 医 疗 单 位 要 以 提 高 矛 盾 化 解 、预 警 防 范 、先
9、 期 控制 处 理 能 力 为 重 点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公 安 部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医 院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要求 ,提 高 医 疗 机 构 “三 防 ”(人 防 、物 防 、技 防 )和 矛 盾 纠 纷 化解 能 力 ,落 实 医 疗 机 构 的 安 全 防 范 主 体 责 任 ,切 实 加 强 医疗 机 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2、医 疗 机 构 要 做 好 重 点 区 域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严 格 落 实病 房 、门 急 诊 等 诊 疗 区 域 管 理 ,设 立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诊
10、 区 秩序 管 理 ,候 诊 区 与 诊 疗 区 应 当 分 区 管 理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构 应 当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各 级 医 院 门 急 诊 和 病 房 的 公 共 区 域必 须 安 装 符 合 规 定 的 监 控 设 备 ,落 实 人 防 力 量 ;重 点 加 强4急 诊 、夜 间 值 班 科 室 等 重 点 部 位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急 诊 科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保 安 人 员 ,安 排 足 够 力 量 对 急 诊 区 域 进 行24小 时 不 间 断 巡 查 守 护 。借 鉴 公 共 场 所 安 保 经 验 ,在 公 安部 门 指 导 下 ,
11、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要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安 检 试 点工 作 ,严 格 对 进 入 医 疗 机 构 的 人 员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防 止 管 制 器 具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被 带 入 医 疗 机 构 。3、医 疗 机 构 要 健 全 重 点 人 群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医 疗 机构 进 一 步 完 善 酒 后 、有 滋 事 或 暴 力 倾 向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者 等 人 群 的 就 诊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对 治 疗 精 神 病 、抑 郁 焦 虑症 等 可 能 发 生 极 端 行 为 、风 险 程 度 高 的 科 室
12、 和 个 人 加 强 重点 保 卫 ,加 强 对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等 重 点 人 员 的 掌 握 ,对多 次 到 医 疗 机 构 无 理 纠 缠 或 扬 言 报 复 医 务 人 员 的 患 者 及 家属 群 体 ,列 出 清 单 ,重 点 关 注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并 在 医 疗机 构 挂 号 系 统 建 立 重 点 人 员 提 示 和 保 安 联 动 预 警 防 范 措施 ,一 旦 发 现 此 类 人 员 出 现 在 医 疗 机 构 ,由 保 卫 人 员 到 现场 盯 紧 看 牢 ,防 止 其 制 造 事 端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公 安 机 关应 当 及
13、 时 依 法 处 理 ,严 防 发 生 恶 性 案 件 。4、加 强 警 医 联 动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建 设 。镇 卫 计 局 和 镇 公安 分 局 要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流 程 。港 口医 院 要 在 镇 公 安 分 局 的 指 导 下 组 建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确 保 一旦 发 生 警 情 ,现 场 有 安 保 力 量 可 第 一 时 间 予 以 控 制 并 报警 ,防 止 事 态 升 级 。镇 公 安 分 局 要 协 同 镇 卫 计 局 加 强 对 医疗 机 构 内 部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指 导 。5(三 )完 善 医
14、疗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巩 固 构 建 长 效 机 制 。1、坚 决 贯 彻 落 实 法 律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刑 法 修 正 案(九 ),强 化 部 门 联 动 ,严 惩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着 力 突 出 “有 法必 依 、执 法 必 严 、违 法 必 究 ”,使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法 制化 、常 态 化 。2、推 动 完 善 巩 固 院 内 调 解 、人 民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等 长效 工 作 机 制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畅 通 投 诉渠 道 ,规 范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多
15、元 化 解 告 知 制度 。公 安 、综 治 、司 法 、社 会 事 务 、人 社 分 局 等 部 门 积 极 应对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拓 展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的覆 盖 面 ,不 断 提 升 调 解 水 平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的 运行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3、加 强 医 疗 服 务 与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镇 卫 计 局 应 当 指 导医 疗 机 构 全 面 排 查 内 部 管 理 漏 洞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全 链条 管 理 ,建 立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长 效 机 制 ,提 升
16、 患 者 安全 管 理 水 平 。着 力 加 强 急 诊 科 能 力 建 设 ,增 加 急 诊 科 医 师配 备 数 量 ,严 格 执 行 急 诊 诊 疗 操 作 规 范 ,强 化 与 院 前 急 救的 无 缝 衔 接 ,全 力 做 好 危 重 症 患 者 抢 救 工 作 。加 强 医 疗 卫生 行 业 行 风 建 设 ,建 立 并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机 制 。加 强 医务 人 员 人 文 培 训 ,提 高 医 患 沟 通 技 能 ,对 患 者 进 行 诊 疗 全过 程 的 人 文 关 怀 。(四 )注 重 宣 传 引 导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1、镇 宣 传 办 要 加
17、强 正 面 宣 传 。组 织 新 闻 媒 体 广 泛 宣 传6医 务 人 员 救 死 扶 伤 的 感 人 事 迹 ,弘 扬 医 疗 卫 生 职 业 精 神 ,大 力 宣 传 医 改 成 效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积 极 开 展 群 众 喜 闻 乐 见的 科 学 就 医 宣 传 活 动 ,宣 传 健 康 防 病 知 识 以 及 医 学 科 学 的局 限 性 、风 险 性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素 养 ,引 导 患 者 形 成合 理 预 期 和 科 学 有 序 就 医 ;综 治 、司 法 部 门 开 展 普 法 教 育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和 患 者 的 法 治 意 识 ,介
18、 绍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途径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维 权 。2、镇 卫 计 局 和 镇 公 安 分 局 等 部 门 要 建 立 紧 密 沟 通 快速 反 应 机 制 ,加 强 协 调 联 动 ,加 强 情 况 通 报 和 信 息 共 享 ,深 入 查 找 风 险 隐 患 ,明 确 防 范 和 打 击 重 点 。各 医 疗 机 构 应当 做 好 涉 医 案 件 信 息 发 布 预 案 ,指 定 专 职 部 门 或 专 人 负 责媒 体 沟 通 。对 于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涉 医 案 件 ,镇 卫 计 局 和 镇 公安 分 局 应 当 及 时 发 布 权 威 信 息 ,有 关 部
19、 门 要 集 中 披 露 典 型案 例 ,发 挥 法 制 教 育 和 警 示 震 慑 作 用 。涉 医 案 件 发 生 后 ,负 责 现 场 处 置 的 公 安 分 局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将 处 置 情 况 和 下 一步 可 能 采 取 的 处 理 意 见 通 报 事 发 医 疗 机 构 和 镇 卫 计 局 ,医疗 机 构 应 当 切 实 做 好 医 务 人 员 的 情 绪 安 抚 和 宣 传 解 释 工作 。3、加 强 舆 论 引 导 。把 握 正 确 舆 论 方 向 ,及 时 研 判 和 有效 引 导 舆 情 ,要 严 肃 新 闻 纪 律 ,确 保 相 关 报 道 客 观 准 确 。
20、规 范 网 络 媒 体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充 分 发 挥 网 络 媒 体 受 众 面广 、信 息 传 播 及 时 的 优 势 ,开 展 医 患 携 手 共 同 战 胜 疾 病 的报 道 ,形 成 健 康 的 舆 论 环 境 和 理 性 的 社 会 心 态 。7四 、 进 度 安 排(一 )部 署 阶 段 (2017年 4月 )镇 卫 计 局 与 镇 公 安 分 局 要 按 照 本 方 案 内 容 和 要 求 ,与深 化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活 动 相 结 合 ,细 化 整 治 目 标 任 务 ,明确 工 作 要 求 ,迅 速 部 署 开 展 工 作 。(二 )集 中 整 治
21、 阶 段 (2017年 5月 2017年 11月 )按 整 治 任 务 和 措 施 要 求 ,全 面 开 展 防 范 暴 力 伤 医 维 护医 疗 秩 序 ,加 强 源 头 治 理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1、梳 理 摸 查 ,确 定 工 作 目 标 。集 中 力 量 排 查 一 批 涉 医违 法 犯 罪 案 件 ,列 入 重 点 侦 破 打 击 攻 坚 目 标 ,对 重 大 案 件要 挂 牌 督 办 。镇 公 安 分 局 要 主 动 联 系 镇 卫 计 局 、港 口 医院 、中 山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等 重 点 医 院 单 位 ,认 真 梳 理 排 查医 院 往 年 积 累 的
22、 涉 医 纠 纷 、涉 医 重 点 人 、精 神 病 人 、扬 言报 复 医 院 和 侵 害 医 生 安 全 未 解 决 的 事 件 、刑 事 治 安 发 案 的重 点 部 位 和 重 点 人 ,组 织 专 门 力 量 ,进 行 研 判 化 解 ,建 立医 患 纠 纷 排 查 化 解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2、打 建 并 举 ,维 护 医 疗 秩 序 。镇 卫 计 局 和 镇 公 安 分 局要 联 合 整 治 医 疗 机 构 突 出 治 安 问 题 和 周 边 治 安 秩 序 ,组 织深 度 打 击 整 治 ,严 防 、严 控 暴 力 伤 医 、伤 患 的 案 (事 )件 发生 ,严 厉
23、查 办 扰 乱 医 疗 秩 序 的 案 件 。同 时 ,进 一 步 固 化 各项 工 作 措 施 ,强 化 动 态 管 控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人 防 、物 防 、技防 建 设 ,确 保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持 续 下 降 ,建 立 健 全 医 院 安 全防 范 机 制 。83、督 导 检 查 ,巩 固 工 作 成 效 。镇 公 安 局 和 镇 卫 计 局 要加 强 工 作 联 动 ,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开 展 明 察 暗访 ,巩 固 工 作 成 果 ,创 新 工 作 思 路 ,深 入 发 掘 先 进 典 型 ,不断 总 结 和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做
24、 法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作 制度 。(三 )总 结 评 估 阶 段 (2017年 12月 )港 口 医 院 、中 山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综 治 、司 法 等 部 门 需于 12月 上 旬 上 交 汇 报 表 格 (附 件 1、附 件 2),镇 卫 计 局 和 镇公 安 分 局 需 于 12月 中 旬 分 别 完 成 部 门 工 作 总 结 ,并 将 相 关材 料 报 送 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市 卫 生 、公 安 部 门 对 部 分重 点 单 位 实 行 集 中 整 治 回 头 看 。五 、 工 作 要 求(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严 格 责
25、 任 追 究 。镇 卫 计 局 和 镇 公安 分 局 及 相 关 单 位 要 依 托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活 动 工 作 小 组 ,统 一 负 责 、领 导 辖 区 内 专 项 行 动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亲 自 抓 ,分 管 领 导 要 直 接 负 责 。(二 )确 保 工 作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各 单 位 要 将 打 击 涉 医 违法 犯 罪 行 动 作 为 今 年 深 化 “平 安 医 院 ”的 重 要 工 作 ,坚 决 稳妥 处 置 涉 医 突 发 事 件 ,及 时 化 解 医 患 矛 盾 及 医 疗 纠 纷 。对于 因 工 作 不 到 位 引 起 的 重 大 伤
26、 医 案 件 以 及 群 体 性 涉 医 事 件的 ,在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工 作 考 核 中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并 要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三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和 舆 论 引 导 及 舆 情 应 对 工 作 。镇 卫9计 局 和 镇 公 安 局 要 协 调 镇 宣 传 办 积 极 开 展 正 面 宣 传 ,及 时发 布 权 威 信 息 ,积 极 开 展 正 面 引 导 ,共 同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氛 围 。对 社 会 反 响 强 烈 的 涉 医 案 事 件 ,要 及 时 跟 进 ,回 应社 会 关 切 。(四 )做 好 信 息 报 送 工
27、 作 。专 项 行 动 期 间 ,镇 卫 计 局 、镇公 安 分 局 要 及 时 收 集 汇 总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先 进 典 型 及经 验 、主 要 成 效 、重 大 案 件 、问 题 困 难 等 信 息 ,及 时 报 送 相应 上 级 行 政 部 门 。附 件 1、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安 全 隐 患 清 理 排 查 登 记 表 (医院 )附 件 2、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安 全 隐 患 清 理 排 查 登 记 表 (其 他 部 门 )10附 件 1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安 全 隐 患 清 理 排 查 登 记 表 ( 医 院 )填 报 单 位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患 者 姓 名 性 别年 龄 发 生 时 间诊 断纠 纷 事 由处 理 情 况结 果 跟 踪注 :1、请 于 2017年 05月 15日 (星 期 五 )前 将 医 疗 纠 纷 自 查 安 全 隐 患 清 理 排 查登 记 表 (电 子 版 )报 港 口 镇 卫 计 局 。联 系 人 :卢 永 添 联 系 电 话 :0760-88489131 电 子 邮箱 :JSB 附 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