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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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甘肃省第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一、主办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体育局二、承办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三、运动会日期、地点2011 年 8 月中旬在兰州市举行。四、参加单位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五、比赛分组及项目(一)分组甲组:在本校全日制普通专业学习的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乙组:在本校全日制体育专业学习的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和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二)项目甲、乙组均设田径、篮球、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七个项目。六、竞赛项目(一)田径1.甲、乙组均设 19 个项目(1)男子(共 19 项)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3000 米障碍、500

2、0- 2 -米、10000 米、110 米栏、400 米栏、10000 米竞走、4100 米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标枪、铁饼。(2)女子(共 19 项)100 米、200 米、400 米、800 米、1500 米、3000 米、5000 米、10000 米、100 米栏、400 米栏、5000 米竞走、4100 米接力、4400 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铅球、标枪、铁饼。(二)篮球:男子组、女子组(三)排球:男子组、女子组(四)足球:男子组(五)乒乓球(共 7 项)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六)健美操1甲组(共

3、 5 项)集体徒手操规定动作、集体轻器械规定动作、集体徒手自编动作、集体轻器械自编动作、团体。2乙组(共 7 项)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健身 健 美 操 六 人 轻 器 械 操 、团体。(七)武术(男、女子各 10 项)1.拳术类项目:自选长拳、自选太极拳、自选南拳。2.短器械项目:自选刀术、自选剑术、太极剑。3.长 器 械 项 目 (不 含 太 极 器 械 类 ):自 选 枪 术 、自 选 棍 术 。4.对 练 项 目 :男 子 对 练 、女 子 对 练 。- 3 -七 、 各 项 目 比 赛 日 期2011 年 5 月 份 ,篮 球 、排 球 、足 球 预 赛

4、 ;2011 年 7 8 月 中 旬 ,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决赛。八 、 运 动 员 参 赛 条 件(一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和学校审核录取,并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2011 届应届毕业生可以参赛。(二)思想政治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及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名项目比赛者。(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省教育厅学校体育协会进行正式注册,并经审查取得甘肃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者。各学校将运动员本人填写的大学生运动员申请“首次注册” 登记表和运动员

5、本人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及 3 张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于2011 年 3 月 10 日前报省教育厅体卫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费每人 20 元。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四)2006 年2010 年凡享受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的学生必须报名参加本次大运会注册,其中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项目报名参加乙组比赛。(五)凡高考以体育专业录取入校,但后转入普通专业学习的本专科生,均不得报名参加甲组比赛。(六)属于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培训班、代训班和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体育运动- 4 -技术学院等所有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以及由这类学校转

6、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九、预赛项目(一)篮球:男子篮球、女子篮球。(二)排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三)足球:男子足球。十、预赛日期、办法及规定(一)篮球、排球、足球三个项目进行预赛,预赛时间安排在2011 年 5 月份进行。(二)参赛办法1.参赛单位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2.报名队数各单位报名队数:田径、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男子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按甲乙组可各报一队。(三)篮球、排球、足球项目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名额男、女子篮球,男、女子排球,男子足球五个项目经过预赛,甲组各获得预赛前十名的队伍、乙组各获得预赛前六名的队伍,分别参

7、加决赛阶段的各项比赛。甲组报名不足十个队、乙组报名不足八个队时,不再举行预赛,直接进入决赛。十一、报名规定各项目均采用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信息的方法,待报名服务系统完善后,即刻告知详细报名地址和要求。(一)田径(甲、乙组)- 5 -1.甲组每单位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含医生)3 人,运动员不得超过36 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 18 人)。2.乙组每单位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含医生)3 人,运动员不得超过36 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 18 人)。3.各单位参加各组别比赛的运动员,每人可报参加同一组别中 2 个单项的比赛,另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项目的比赛,各组别接力项目每单位可报一

8、队。(二)篮球、排球、足球(甲、乙组)1.男子篮球、女子篮球。每单位各组别可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含医生)2 人、运动员 12 人。2.男子足球。每单位各组别可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含医生)2 人、运动员 18 人。3男子排球、女子排球。每单位各组别可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含医生)2 人、运动员 12 人。(三)乒乓球(甲、乙组)1.每单位各组别可报 1 队;每队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 2 人,男、女运动员各 5 人。2.运动员可报名参加所属组别该项目团体和各单项比赛;其中每单位各组别男(女)子双打,可报两队运动员;每单位各组别- 6 -男(女

9、)子单打可报 4 名运动员。(四)武术(甲、乙组)1.每单位各组别可报 1 队,每队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 2 人,男、女运动员各 5 人。2.运动员可报名参加所属组别拳术、短器械、长器械、对练项目中各一个单项比赛。各单项每单位可报 2 人(对练项目每单位限报男、女子各一队)。(五) 健美操(甲、乙组)每单位各组可报领队 1 人、教练员 2 人,男、女运动员 12 人。十二、竞赛办法(一)田径1.田径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2.田径各项目根据报名人数确定赛次及是否进行及格赛。(二)篮球、排球、足球1.预赛阶段比赛(详见甘肃省第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预赛规程,预赛

10、规程另行下发)。2.决赛阶段竞赛办法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小组单循环赛,并排出小组名次。(2)第二阶段:交叉淘汰及附加赛,甲组决出第一至第八名的队伍;乙组决出第一至第六名的队伍。3.篮球、排球、足球预赛、决赛,均分别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 排球竞赛规则、 足球竞赛规则。- 7 -(三 )乒 乓 球1.先 进 行 团 体 比 赛 ,后 进 行 单 项 比 赛 。2.团 体 比 赛 。团 体 赛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各 组 别 第 一 阶 段 进 行 分组 单 循 环 赛 ,第 二 阶 段 进 行 交 叉 淘 汰 及 附 加 赛 ,决 出 前 八 名 ;若

11、少于 八 支 队 参 赛 ,则 用 单 循 环 决 出 名 次 。3.所 有 单 项 比 赛 均 采 用 淘 汰 赛 及 淘 汰 附 加 赛 ;若 报 名 人 数 少 于8 人 ,则 采 用 单 循 环 赛 制 。4.团 体 赛 每 场 采 用 五 局 三 胜 制 ;各 单 项 比 赛 均 采 用 五 局 三 胜 制 。5.比 赛 执 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定 的 最 新 乒 乓 球 竞 赛 规 则 。(四 )健 美 操1、甲组比赛:分别进行集体徒手操规定动作、集体轻器械规定动作、集体徒手自编动作、集体轻器械自编动作的比赛(每项目至少报 5-8 名运动员参赛,男女不限),并按 各 单

12、 位 参 加 各 单 项比 赛 的 得 分 之 和 计 算 团 体 成 绩 ,并 决 定 团 体 比 赛 的 名 次 。2、乙组比赛:分 别 进 行 男 子 单 人 操 、女 子 单 人 操 、混 合 双 人 操 、三 人 操 、六 人 操 和 健 身 健 美 操 六 人 轻 器 械 操 六 个 单 项 比 赛 。按 各 单位 参 加 各 单 项 比 赛 的 得 分 之 和 计 算 团 体 成 绩 ,并 决 定 团 体 比 赛 的 名次 。2.单 项 比 赛在 团 体 比 赛 中 ,各 单 项 比 赛 得 分 列 前 八 名 的 运 动 队 (员 ),方 可参 加 相 应 的 单 项 比 赛

13、的 决 赛 。各 单 项 比 赛 (决 赛 ),以 运 动 队 (员 )在单 项 比 赛 (决 赛 )的 成 绩 评 定 名 次 ,得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如 成 绩 相 等 ,则 以 单 项 比 赛 (决 赛 )中 的 编 排 得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如 仍 相 等 ,则 名- 8 -次 并 列 。3.乙 组 竞 技 健 美 操 比 赛 执 行 世 界 健 美 操 联 合 会 制 定 的 2009-2012 国 际 健 美 操 竞 赛 规 则 ,甲 组 健 美 操 比 赛 执 行 国 际 体 操 联 合 会健 美 操 技 术 委 员 中 国 健 美 操 协 会 制 定 的

14、 2010 年 -2012 年 普 及 组 有氧 (健 美 操 评 分 规 则 )。(五 )武 术1.经 临 场 抽 签 后 ,排 定 各 单 项 比 赛 运 动 员 上 场 顺 序 。2.比 赛 执 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审 定 的 最 新 武 术 竞 赛 规 则 及 有 关补 充 规 定 。3.团 体 比 赛 按 各 单 位 参 加 各 单 项 比 赛 的 得 分 之 和 计 算 团 体 成绩 ,并 决 定 团 体 比 赛 的 名 次 。十 三 、 录 取 名 次 、 奖 励篮 球 、排 球 、足 球 预 赛 只 排 定 名 次 ,作 为 确 定 参 加 决 赛 阶 段 的比 赛 资

15、 格 ,不 予 奖 励 。(一 )甲 组 各 项 目 均 按 成 绩 分 别 录 取 、奖 励 前 八 名 ; 乙 组 均 按 成绩 分 别 录 取 、奖 励 前 六 名 。甲 组 (乙 组 )不 足 十 人 (队 )或 八 人 (队 )分别 按 前 六 名 或 前 三 名 录 取 奖 励 。(二 )对 获 得 各 组 别 各 项 目 前 三 名 的 运 动 员 颁 发 金 、银 、铜 奖 牌 ;对 获 得 前 八 名 的 运 动 员 颁 发 成 绩 证 书 。(三 )田 径1.设 田 径 甲 组 团 体 总 分 、男 子 总 分 、女 子 总 分 奖 。2.设 田 径 乙 组 团 体 总 分

16、 、男 子 总 分 、女 子 总 分 奖 。3.各 组 别 各 团 体 相 应 奖 项 得 分 分 别 以 其 运 动 员 在 相 应 组 别 的各 项 目 名 次 得 分 和 破 纪 录 得 分 总 和 累 计 。- 9 -4.按 各 组 别 各 团 体 得 分 分 别 录 取 、奖 励 获 得 总 分 前 八 名 (六 名 )的 队 伍 ,并 分 别 颁 发 奖 杯 。如 遇 得 分 相 等 ,以 打 破 甘 肃 省 运 动 会 最高 纪 录 、打 破 全 省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该 组 别 纪 录 项 (人 、次 )数 多 者 名 次列 前 ,如 仍 相 等 ,则 以 获 第 一 名

17、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类 推 。(四 )篮 球 、排 球 、足 球各 项 目 分 别 按 总 分 前 八 名 (六 名 )录 取 ,并 颁 发 奖 杯 。乙 组 不 足八 个 队 ,取 前 三 名 ;不 足 三 个 队 ,归 入 甲 组 取 并 列 名 次 给 予 奖 励 。(五 )武 术 、乒 乓 球 、健 美 操 各 单 项 目 比 赛 均 按 实 际 参 赛 人 数 录取 奖 励 前 八 名 ;男 、女 团 体 按 总 分 前 八 名 (六 名 )录 取 ,并 颁 发 奖 杯 。不 足 三 个 队 ,归 入 甲 组 取 并 列 名 次 给 予 奖 励 与 计 分 。(六 )

18、各 比 赛 项 目 得 分 规 定 如 下 :1.田 径 项 目获 得 各 组 别 田 径 各 单 项 前 八 名 者 ,分 别 按9、7、6、5、4、3、2、1 分 (接 力 项 目 加 倍 计 分 )计 分 。打 破 甘 肃 省 运 动 会 田 径 最 高 纪 录 者 加 18 分 ,打 破 全 省 大 学 生运 动 会 田 径 最 高 纪 录 者 加 9 分 ;(同 时 打 破 甘 肃 省 运 动 会 、全 省 大 学生 运 动 会 最 高 纪 录 者 ,只 加 计 一 个 最 高 分 ;在 同 一 比 赛 中 ,连 续 多次 打 破 同 一 纪 录 者 ,只 计 一 次 加 分 )。2

19、.篮 球 、排 球 、足 球 项 目获 得 男 、女 篮 球 ,男 、女 排 球 ,男 子 足 球 项 目 录 取 名 次 的 各 队 ,均 按 田 径 单 项 相 应 名 次 得 分 的 5 倍 计 分 。3.乒 乓 球 项 目获 得 各 单 项 比 赛 录 取 名 次 者 ,均 按 田 径 单 项 的 相 应 名 次 得 分计 分 ;男 、女 团 体 赛 按 田 径 接 力 项 目 相 应 名 次 得 分 计 分 。- 10 -4.健 美 操 项 目获 得 各 单 项 比 赛 录 取 名 次 者 ,均 按 照 田 径 单 项 的 相 应 名 次 得分 计 分 。5.武 术 项 目获 得 各

20、 单 项 比 赛 录 取 名 次 者 ,均 按 照 田 径 单 项 的 相 应 名 次 得分 计 分 。(七 )所 有 单 项 凡 不 足 录 取 名 次 的 ,计 分 从 高 ,并 递 减 2 人 (队 )录 取 ,田 径 项 目 只 有 2 人 (队 )的 项 目 取 消 该 项 比 赛 。十 四 、 代 表 团 团 体 总 分 奖 、 优 秀 组 织 奖 、“校 长 杯 ”优 秀 校 长奖(一 )学 校 (代 表 团 )团 体 总 分 奖1. 对 获 得 学 校 (代 表 团 )团 体 总 分 前 八 名 的 学 校 (代 表 团 ),分别 颁 发 奖 杯 。2.学 校 (代 表 团 )

21、团 体 总 分 为 本 学 校 (代 表 团 )运 动 员 在 参 加 甲 、乙 组 所 有 比 赛 中 获 得 的 得 分 总 和 。(二 )学 校 (代 表 团 )甲 、乙 组 团 体 总 分 奖1. 对 获 得 学 校 (代 表 团 )甲 组 团 体 总 分 前 八 名 、乙 组 团 体 总 分前 六 名 的 学 校 (代 表 团 )分 别 颁 发 奖 杯 。2.学 校 (代 表 团 )甲 、乙 组 团 体 总 分 为 本 学 校 (代 表 团 )运 动 员 分别 在 甲 、乙 组 所 有 比 赛 中 取 得 的 得 分 总 和 。(三 )设 优 秀 组 织 奖 。对 组 织 管 理 得 力 ,参 赛 积 极 ,工 作 突 出 的10 所 学 校 (代 表 团 )进 行 表 彰 并 颁 发 奖 牌 (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四 )设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和 优 秀 个 人 奖 。对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代 表 队 和优 秀 运 动 员 、教 练 员 、裁 判 员 进 行 表 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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