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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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 肃 省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甘 肃 省 公 安 厅甘招委发201721 号关于做好甘肃省 2017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州) 、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17293 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1710 号) ,现就做好甘肃省2017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 )招生工作文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2017 年在我省招生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公安部所属中国

2、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现役院校)、公安海警学院(公安现役院校) 、铁道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及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要求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考生,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报考本科层次年龄满 14周岁,报考专科层次年龄满 15 周岁;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须未婚,年龄在 17 满周岁,不超过 20 周岁。(二)非公安现役院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审条件报考公安院校(不含国防

3、生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审。除以下项目标准调整外,其它项目和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 号)实施: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 4.8(含文、理科) ;2.体能测评:男生 1000 米在 405以内(含 405) 、女生 800 米在 400以内(含 400) ,立定跳远男生在32.2 米以上(含 2.2 米) 、女生在 1.5 米以上(含 1.5 米) ;3.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学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

4、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教学司函201022 号)规定。4.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 2006 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三)公安现役院校面试、军检和政审条件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心理测试、面试、军检和政审,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公政治2011439 号) ,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政干201564 号) 、以及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招生程序(一)志愿填

5、报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志愿填报一律安排在第一次志愿填报时进行:6 月 25 日 20:00 至 6 月 27 日 20:00,采取“1+1”顺4序志愿模式,即考生填报 1 个第一志愿和 1 个第二志愿。本科院校在提前批 A 段填报志愿,高职(专科)院校在高职(专科)批次 N 段填报志愿。对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将公开征集志愿,征集 1 次,仍采用“1+1”顺序志愿模式,征集志愿范围仅限于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等均合格的考生,征集志愿的时间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并接

6、受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2017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在我省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含本科、专科两个层次和非现役、现役两个类别)于 6 月 28 日至 30 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左家湾 169 号)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依次进行,前一个环节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现役院校考生面试合格方可参加军检。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和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

7、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未按时参加面试的考5生,按自愿放弃志愿处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安排见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三)政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或军检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签发政审通知和发放政审表,由市州公安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组织政审。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政审内容和要求,全面调查考生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及时做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将政审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终认定。(四)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的报送普通本科公安院

8、校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 7 月 4 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 8 月 5 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要求:纸质名单须加盖单位公章,数据库包括考生号、姓名、身份证号、合格标志等。(五)录取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除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6生,成绩需达到 2017 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和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

9、警察学院的考生,成绩需达到 2017 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考生,成绩需达到2017 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次参照线。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 120%以内的比例投档,择优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科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 A 段录取,高职(专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 N 段录取。公安院校中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甘肃省 2017 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179 号)执

10、行。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17294 号)执行。三、工作要求(一)加强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工作各地招委会和公安机关、公安院校要贯彻落实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7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2017293 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10 号)精神,以各公安院校招生简章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方式,积极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和相关要求,特别是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入警方

11、面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安院校的影响力,鼓励广大考生积极踊跃报考,不断提升公安院校的生源质量。(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各公安院校组织实施,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安机关协助工作。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纪检、督察等部门和公安院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程监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在省公安厅政治部的领导下,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组织实施。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招生政策培训,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

12、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六不准”和“30 个不8得”招生工作禁令,要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3.2017 年公安院校招生计划(甘肃省)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2017 年 6 月 22 日抄送:教 育 部 学 生 司 、 公 安

13、部 政 治 部 , 省 委 办 公 厅 、 省 政 府9办 公 厅 ,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省 编 办 、 省 教育 厅 、 省 人 社 厅 、 省 公 务 员 局 , 省招委会委员,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印发10附件 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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