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 2017 年 2 月新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2017 年 2 月,我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我省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41 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1 起;利用新环保法配套办法共查处案件 19 起,其中实施查封扣押案件 3 起、实施限产停产案件 13 起、实施行政拘留案件 3 起。江西省 2017 年 2 月份执行情况区域分布汇总表处 罚 类 型按日连续处罚地区案件数 金额/万元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移送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省本级 0 0 0 0 0 0南昌市 0 0 1 0 2 0九江市 0 0 1 0 0 0景德镇市 0
2、0 0 0 0 0萍乡市 0 0 0 1 0 1新余市 0 0 0 0 0 0鹰潭市 0 0 0 0 0 0赣州市 0 0 0 0 0 0宜春市 0 0 0 0 0 0上饶市 0 0 1 10 1 0吉安市 0 0 0 2 0 0抚州市 0 0 0 0 0 0共青城市 0 0 0 0 0 0瑞金市 0 0 0 0 0 0丰城市 0 0 0 0 0 0鄱阳县 0 0 0 0 0 0安福县 0 0 0 0 0 0南城县 0 0 0 0 0 0总计 0 0 3 13 3 1江西省 2017 年 1-2 月份执行情况区域分布汇总表处 罚 类 型按日连续处罚地区案件数 金额/万元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3、移送拘留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省本级 0 0 0 0 0 0南昌市 0 0 1 0 2 0九江市 0 0 2 0 1 0景德镇市 0 0 0 0 0 0萍乡市 0 0 0 1 1 2新余市 0 0 0 0 0 1鹰潭市 0 0 0 0 0 0赣州市 0 0 1 0 0 0宜春市 0 0 0 0 4 1上饶市 0 0 1 10 1 0吉安市 0 0 0 4 0 0抚州市 0 0 1 0 0 0共青城市 0 0 0 0 0 0瑞金市 0 0 0 0 0 0丰城市 0 0 0 0 0 0鄱阳县 0 0 0 0 0 0安福县 0 0 0 0 0 0南城县 0 0 0 0 0 0总计 0 0 6 15
4、 9 4截止到 2017 年 2 月江西省案件数为零的79 个县级城市汇总表序号 所属市 名单南昌县 进贤县 湾里区 新建区 东湖区 西湖区1 南昌市 青云谱区 青山湖区共青城市 濂溪区 浔阳区 开发区 彭泽县 瑞昌市 修水县2 九江市武宁县 德安县 湖口县 九江县 永修县 3 景德镇市 珠山区 昌江区 乐平市 浮梁县 4 萍乡市 安源区 芦溪县 莲花县 上栗县 5 新余市 分宜县 渝水区 6 鹰潭市 余江县 贵溪市 章贡区 赣州经开区 南康区 赣县区 于都县 大余县信丰县 龙南县 宁都县 崇义县 上犹县 寻乌县7 赣州市全南县 安远县 兴国县 石城县 会昌县 瑞金市丰城市 袁州区 8 宜春市
5、高安市 万载县 靖安县 奉新县 铜鼓县 上高县9 上饶市 鄱阳县 万安县 青原区 吉安县 吉水县 永丰县 永新县10 吉安市峡江县 泰和县 遂川县 安福县 南城县 乐安县 高新区 南丰县 宜黄县 临川区11 抚州市资溪县 金溪县 广昌县 黎川县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远大石化制品联合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移送案件一、 案情介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远大石化制品联合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双溪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林喜。该单位主要经营废旧桶罐回收,清洗废旧桶罐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针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南昌市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于 2 月 16 日将该案移送给南昌
6、市公安局。二、调查处理经过2016 年 12 月 13 日,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远大石化制品联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废旧桶罐回收,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清洗废旧桶罐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监察人员当即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污。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办案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等资料。2017 年 1 月 11 日,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人员再次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远大石化制品联合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在运营与排污,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三、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7、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 环境保 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四、移送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远大石化制品联合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已于 2017年 2 月 16 日将案件移送南昌市公安局。目前,南昌市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调查处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