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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 件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确 认 、计 量 ,根 据 企 业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单 位 实 施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对 其 合 营 企 业 的权 益 性 投 资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时 ,投 资 方 应 当 按 照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2、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判断 。投 资 方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其 子公 司 。投 资 方 属 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规 定 的 投 资 性 主 体 且 子 公 司 不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情 况 除 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3、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时 ,应 当 考 虑 投 资 方 和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期 可 转 换2公 司 债 券 、当 期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证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投 资 方 能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其 联 营 企 业 。在 确 定 被 投 资 单 位 是 否 为 合 营 企 业 时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判 断 。第 三 条 下 列 各 项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一 )外 币 长 期

4、 股 权 投 资 的 折 算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9号 外 币 折 算 。(二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共 同 基 金 以 及 类 似 主 体 持 有 的 、在 初始 确 认 时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量 的 规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投 资 性 主 体 对 不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本 准 则 未 予 规 范 的 其 他 权 益 性 投 资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第 22 号

5、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四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第 二 章 初 始 计 量第 五 条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定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一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应 当 在 合 并 日 按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6、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3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应 当 在 合 并 日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面 价 值 的 份

7、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购 买 方 在 购 买 日 应 当 按 照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合 并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8、 或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应 当 于 发 生 时 计 入当 期 损 益 。第 六 条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本 :(一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支 付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4期

9、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二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发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发 行 权 益 性证 券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三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投 资 成 本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非 货

10、币 性 资 产 交换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四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2 号 债 务 重 组 的 有 关 规 定 确定 。第 三 章 后 续 计 量第 七 条 投 资 方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资 应 当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第 八 条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初 始 投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应 当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11、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应 当 确 认 为 当 期 投资 收 益 。第 九 条 投 资 方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十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投 资 方 对 联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其 中 一 部 分 通 过 风 险 投5资 机 构 、共 同 基 金 、信 托 公 司 或 包 括 投 连 险 基 金 在 内 的 类 似 主体 间 接 持 有 的 ,无 论 以 上 主 体 是 否 对 这 部 分 投 资 具

12、有 重 大 影响 ,投 资 方 都 可 以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确 认 和 计 量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投 资 选 择 以 公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并 对 其 余 部 分 采 用 权 益 法 核算 。第 十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13、 投 资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应 当 比 照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方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应 当 按 照 应 享 有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14、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的 账 面 价 值 ;投 资 方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投资 方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应 当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6投 资 方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应 当 以

15、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投 资 方 不 一 致的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方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第 十 二 条 投 资 方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应 当 以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16、以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投 资 方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义 务 的 除 外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投 资 方 在 其 收 益 分 享 额 弥补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恢 复 确 认 收 益 分 享 额 。第 十 三 条 投 资 方 计 算 确 认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的净 损 益 时 ,与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损 益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17、算 归 属 于 投 资 方 的 部 分 ,应 当 予 以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方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按 照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属 于 资 产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当 全 额 确 认 。第 十 四 条 投 资 方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加 重 大 影 响 或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7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18、量 确 定 的 原 持 有 的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权 益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原 计 入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应 当 转 入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的 当 期 损 益 。 投 资 方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19、 财 务 报 表 时 ,应 当 按 照 原 持 有 的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应 当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计 处 理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20、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原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应 当 在 改 按 成 本 法 核算 时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应 当 按 照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理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方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应 当改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21、具 确 认 和 计 量 核 算 ,8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应 当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投 资 方 因 处 置 部 分 权 益 性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位 的 控 制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时

22、,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能 够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改 按 权益 法 核 算 ,并 对 该 剩 余 股 权 视 同 自 取 得 时 即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进 行 调 整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改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其 在 丧 失 控 制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间 的 差 额 计

23、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编 制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财 务 报 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对 联 营 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全 部 或 部分 分 类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的 ,投 资 方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4 号 固 定 资 产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对 于 未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资 产 的 剩 余 权 益 性 投 资 ,应 当 采 用 权 益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已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24、的 对 联 营 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资 ,不 再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分 类 条 件 的 ,应 当 从 被 分 类 为 持 有9待 售 资 产 之 日 起 采 用 权 益 法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分 类 为 持 有 待 售期 间 的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作 相 应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款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权 投 资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25、 接 处 置 相 关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按 相 应 比 例 对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的 部 分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方 应 当 关 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否大 于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等 类 似 情 况 。出 现 类 似 情 况 时 ,投 资 方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应 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四 章 衔 接 规 定第 十 九 条 在 本 准 则 施 行 日 之 前 已 经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追 溯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除 外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本 准 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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