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 惩戒” 机制, 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 201381号)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其中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
2、我省从事上述业务的,应当按照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 35号)的要求,在 “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 信息后,给予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为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
3、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 评 价系 统” ),发 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 省造价站” )为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
4、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起评分、业绩、奖励信息、不- 5 -良信息、成果质量等5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季度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参与评价的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
5、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九条 评价系统通过“福建省招 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获取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对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第十条 评价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该平台自动采集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招标过程信息,并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的依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按规定时限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招- 6 -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成果质量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
6、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扬的奖励信息,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表扬文件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并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含企业资质申报、人员执业注册)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信息,属于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以及受到省级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站采集。不良信息由相应评价实施单位在采集结束后
7、1个工作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相关人员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良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省造价站主动申报。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 7 -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成果质量信息根据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
8、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结论,由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四条 由评价系统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的业绩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无误,并经相应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标过程信息需经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无误后由相应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9、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 8 -记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受理
10、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次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第二十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 9 -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
11、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第二十一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省造价站作出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复核决定为评价的最终决定。第二十二条 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第二十
12、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10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并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造价站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二
13、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 11 -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进行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筑2009 35号)同时废止。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