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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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村 201417 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文化(文物)局,平潭 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 厅组织省文物考古博物馆 学会编制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试行)(附后),已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现印发 你们, 请按照关于重点扶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的指导意见(闽建村2014 7 号)和本 导则要求,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 传统村落保护和整治工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厅2014 年 6 月 30 日1目 录1、总 则(1)

2、1.1.编制目的(1)1.2.适用范围(1)1.3.编制依据(1)1.4.基本原则(2)2、传统格局保护(2)2.1.一般要求(2)2.2.山水格局保护(4)2.3.空间格局保护(6)2.4.其它历史环境要素保护(11)3、建筑、构筑物保护与整治(13)3.1.一般要求(13)3.2.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5)3.3.历史建筑(17)3.4.传统风貌建筑(22)3.5.其他建筑(23)4、基础设施建设(26)4.1.一般要求(26)4.2.道路工程(27)4.3.给水排水工程(28)24.4.电力电信工程(30)4.5.生活能源工程(31)4.6.垃圾治理工程(32)5、安全与防灾

3、(34)5.1.一般要求(34)5.2.消防与安防工程(36)5.3.防洪与防涝工程(37)5.4.其他防灾工程(38)6、环境整治(40)6.1.一般要求(40)6.2.绿化景观整治(40)6.3.绿化树种选择及应用(44)6.4.其他(44)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44)7.1.一般要求(44)7.2.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空间(46)8、保障机制(47)8.1.管理机构(47)8.2.运作方式(47)8.3.资金投入(48)8.4.管理制度(48)9、附则(49)39.1.术语(49)1、 总 则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镇

4、名村保护和整治,打造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示范项目,并通过样板示范,促进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和整治建设,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特制定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 。1.2 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整治,传统村落参照执行。1.3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5)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9)(6) 福建省民族

5、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004)(7)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50445-2008)(8) 福建省村庄整治技术规程 (DBJ/T13-179-2013)(9) 关于重点扶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的指导意见 (闽建村20147 号)1.4 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彰显特色。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的保护和整治建设。(2)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重点保护好历史建筑、古街古巷,以及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传统格局与景观环境,真正留住历史的记忆。在保护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利用开发,发展乡村文化休闲旅游业,打造名镇

6、名村品牌。(3)以人为本,改善环境。从增进群众利益出发,从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入手,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居环境,便利现代文明生活。(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和整治建设的支持力度,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投劳,做到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依靠社会、保护利用的成果全民共享。2、传统格局保护2.1 一般要求2.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其坐落的自然环境互相依存,形成山地、河谷、平原、滨海等多种聚落形态,显现了选址所蕴含的深厚文化与历史背景;形成的农

7、耕、渔猎、交通商贸、政治军事等多种社会形态,明显体现出当地农村社会活动与周边自然环境共处、共生的历史过程。因此,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山水、空间格局共同组成和体现的历史环境。2.1.2 保护山水格局,即保护村镇周边的山形水势和地方传统名胜。山形水势是当地居民先人选址开基、解释族群发展繁荣的地理依据,它既是自然环境的真实存在,又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空间和传统村镇的文化边界;传统名胜在地方文献或口头相传中,通常以组群形式出现,是对当地山形水势、人文景观的统筹规划及品格提升。2.1.3 保护村镇的空间格局。经历千百年的发展变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形成与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文化密不可分

8、的空间格局。这种空间格局既是物质形态的空间格局,又是经济文化空间格局,包括亲缘、地缘、神缘、业缘、物缘等格局互相联系、交叉叠加,应同时整体保护。2.1.4 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空间格局与山水格局的空间呼应关系,特别要保护如祖屋祠堂、坛庙寺观、书院学堂和重要民居等历史核心建筑与山形水势的空间相对关系,避免遮挡或破坏两者外在的视觉联系以及内在的文化关联。2.1.5 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各种具有一定建成历史的建筑、2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根据其保存现状和功能性质确定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损毁、拆除、迁移及改变其功能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相关遗址的土地用途。2.2 山水格局

9、保护2.2.1 山体保护(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应划定保护范围(禁止建设范围和限制建设范围) ,制定山体保护与利用措施。应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山体周边的建设,处理好山体与道路、建筑的关系,应尽可能少遮挡山体,保证景观和环境效果良好。(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应保护其山峦自然状态,包括山脉走向形态、山体肌理、原始植被和山脊线等。(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山体,禁止以下侵占和破坏行为: 擅自侵占山林,开设度假山庄、农家乐及其它未经规划审批的旅游项目;擅自伐林开荒,侵占山体内土地,改变山体用地性质;擅自挖掘山体,取土采石开矿,或建造坟墓;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种植外来树种,破坏山体植被;

10、毁林烧炭;堆放废品、垃圾等; 其他对山体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已存在上述行为的,应责令立即停止,并恢复山体原貌;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处置。(4)历史上已经出让土地使用权且用于采矿、挖石、取土的山体,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采权,根据破坏情况进行回填复绿。2.2.2 水体保护(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包括滨海、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水井等,应整体保护。(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应尽量保持自然状态或历史风貌,包括水网、流向、河道、河床、驳岸等。不得抽沙挖石、损毁自然护岸或历史护岸、改变自然流向、过度取水、直接向江河排污等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水系水网,不得将自然

11、江河改建为人工渠道。(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水体应防治水污染。禁止以下污染水体的行为:排放油类(如船舶残油、废油) 、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及含有放射性3物质的废水;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城镇污水、养殖污水;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生活垃圾;在海滨及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的水体应严格保护生态系统,不得使用投毒、炸药、电击等破坏性渔猎手段;防止生物污染,不宜引进外地水生植物、鱼类,渔业养殖投饵应符合相关要求。2.2.3 田园风光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周边的农田林地(包括平原水

12、田、山地梯田、茶山林地、草地荒地等) 、池塘湖泊(鱼塘、莲塘、天然湖泊等) 、海洋滩涂等自然人文景观。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其地形地貌不被破坏,不得破坏已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历史界线,如田埂、灌溉沟渠、塘基、护岸和海岸线等;保护农耕种植、海耕渔猎等传统经济活动、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谨慎更新现代农业、林业、渔业的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社会经济活动过度开发利用农田林地、池塘湖泊、海洋滩涂等自然资源。2.3 空间格局保护2.3.1 传统街巷与空间肌理的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空间格局,表现在村镇内部错综复杂的传统街巷、传统沟渠河道及点缀其间的涵洞、池塘,联络村镇内外的传统交通系统如古道桥梁和传统渡口、港

13、口、码头,以及分布在村镇田野间的传统农业水利系统等。这些呈线性分布的传统空间肌理,是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的物质化表现。(1)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风貌特色十分明显、基本维持原有空间尺度的传统街巷。保护内容包括:保护传统街巷体系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应改变传统街巷格局和阻断传统街巷的步行交通,局部损坏应按原样修复。保护传统街巷走向、宽度、两侧建筑高度等空间尺度。保护传统街巷的沙土路面及三合土、卵石、毛石、条石、砖块等传统路面,不得擅自挖掘路面、改变铺装材料和铺装形式。鉴于沙土路面扬尘不利于环境卫生,可采用其它传统材料改铺路面,但应因地制宜,根据村镇形态和街巷风貌进行选取。保护传统街巷采取的

14、自然散水、沟渠排水等传统雨水排放方式,不应4擅自改变。(2)保护分布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及外围的传统沟渠、涵洞、河道、池塘等,内容包括:村镇内部传统沟渠、涵洞一般与传统街巷体系相联系,保护要求与传统街巷基本相同,应保护其完整性和连续性,局部损坏应及时按原样修复,保持其走向、宽度和高度等空间尺度,保持其砌筑材料和形式,保持沟渠明设或暗装的原有做法,保持涵洞方形、圆形、圆拱形或不规则形等原有造型。保护贯穿或环绕村镇的传统河道,应保护河道的走向和宽度,定期清理河床积淤,保护自然河岸或历史石砌护岸,自然河岸滑坡应及时治理,石砌护岸损毁应及时采用原砌筑材料修复;不得将自然河岸和石砌护岸改建为水泥混凝土

15、护岸或其它与历史风貌冲突的护岸;保护历史河道两岸的传统沿岸建筑形式和立面风貌,局部损坏的应及时按原式样原材料维修;不得改建或新建建筑,已改建或新建的,应采取降层、改善立面风貌直至拆除等整治措施,占用传统河道的新建建筑应拆除,并修复传统河道风貌景观。保护村镇内部包括宗祠、重要民居建筑、园林附属或组成部分的传统池塘,保护传统池塘外观形态及其与村镇水系的联系,保障其砌筑护岸不受破坏、改变。(3)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及周边的古道桥梁,内容包括:保护村镇与外部相连的古道,包括古驿道、古乡道、古村道及与其相配套的路亭、碑刻等,保持其原有铺地材料、形式、尺度、走向;如有崩塌损毁,应及时按原样加固、修复。

16、保护传统矴步桥的石制步矴、步距等,如有损毁应采取原材料按原规格尺寸打制,原位置安装,不宜替代为水泥混凝土预制件;保护单跨独木桥、石梁桥等简易传统桥梁,重点保护护岸的稳定性和桥面平整;保护石砌拱桥、石墩平梁桥、柱墩平梁桥等传统桥梁,重点监测桥墩、护岸、桥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应逐步限制机动车通行;出现裂缝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性加固;保护木拱廊桥、伸臂木梁廊桥等传统桥梁,除监测石砌桥墩、护岸的稳定性外,尤需注意提高群众意识、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加强木结构加固和桥屋瓦面保养工作;需要全面维修加固的,应进行全面测绘、拍照记录、制定针对性技术方案后,在具有造桥经验的桥匠指导下进行施工。传统桥梁的桥头道路、

17、坛庙、桥屋神龛以及相关碑刻等,应与桥梁一道进行整体保护。5(4)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内容包括:现在仍在使用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支持继续使用;保存尚好但已经弃用的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应严格保护现场遗存,避免人为破坏,鼓励恢复利用;因为淤积湮灭或后期设施扩大建设等导致表面遗迹无存的,应作遗址保护。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鼓励展示利用,可开设传统交通功能以外的游玩休闲性服务项目,从事服务的船只宜采取当地传统木船竹筏等。传统港口、渡口和码头的继续使用或展示利用,避免使用性破坏,如铺地损毁、机油污染等;防止建设性破坏,如建设与周边环境冲突的现建庙宇、服务用房或设施等;应避免将

18、原有的石铺或土地面改为水泥铺地以及树立水泥墩、铁管护栏等行为,已经改建的应拆除并恢复原样,防护设施应与传统风貌协调,以地方材料替代,如石构、木构等;严禁蓄意破坏,如撬坏历史铺地,取石、取沙、取土等。(5)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水利设施,内容包括:保护传统水利设施,包括古代至改革开放前农业灌溉系统的拦河堰坝、陂塘水库、沟洫(即田间排灌的沟渠系统,由总渠、干渠、支渠、毛渠等组成) 、近现代架空水渠、水门(陡门、闸门)及相关提水设施,防护排水系统的堤坝、围堰、海塘等。宜延续传统水利设施的农业灌溉、防护排水功能;按传统工艺随坏随修,保持其原材料、形制、规模不得改变。不得随意拆除、改建传统水利设施。

19、2.3.2 景观视线通廊与建筑高度控制(1)沿街视线通廊对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构物进行拆迁或外观整饬;拟建建筑应采用与名镇名村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的建筑风格、空间尺度、建筑比例、建筑材料、色彩等进行建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历史建筑,经营内容应与传统民俗文化相关,商业文化活动的招牌广告等均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风貌不协调建筑进行高度降低与外立面整饬,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局部修缮与外观形态保护,对闲置场地进行功能更新与环境卫生治理等。(2)沿河视线通廊保护沿河水系岸线的传统天际景观轮廓线,对滨水岸线的风貌不协调建筑进行整治与改造,使其与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河道水系的治理应注意保护其传统、自然形态特征,绿化景观整治应与传统风貌协调,避免建造如现代滨水公园景观等破坏传统滨水景观风貌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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