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二)公共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一)饮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 年 7月 19日发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 年 5月 1日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6月 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 7月 25日施行)(二)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月 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3月 10日)(三)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6月 4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
2、012 年 3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 年 3月 1日)第二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规范性文件(一)饮用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2013)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201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3、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201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2013)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2011)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的通知(2011)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2011)2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卫生部监督局关于禁止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消毒剂的通知(200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
4、办法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2008)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2008)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2007)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知(2007)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2006)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2005)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管理的通知(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 年第 10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
5、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2002)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2001)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200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2000)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2012)(二)公共场所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
6、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6)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书写规范的通知(201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和许可证复核工作的通知(201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试行)的通知(2011)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09)(三)学校卫生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
7、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2011)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010)3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2010)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200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2007)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
8、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006)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2005)第三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仅提供目录)(一)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附: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57502 2006)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9、的通知(2012)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2011)附件: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关于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 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201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10、-1998)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10)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1998)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201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5)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2012)4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2-2011)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11、(GB28233-2011)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662010)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712010)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 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0282-19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JJ58-2009 城镇给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CJ/T415-2013 城镇供水管网加压泵
12、站无负压供水设备CJJ140-201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T316-2009 城镇供水服务SL 308-2004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10-2004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26003-2010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CJ/T302-2008 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3-2008 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51-2008 高位调蓄叠压供水设备CJ/T265-2007 无负压给水设备GB/T 19837-2005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CJ/T 204-2000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CJ 3023-1993 活性炭净水
13、器CJ/T 169-2002 微滤水处理设备CJ/T 170-2002 超滤水处理设备GB/T19249-2003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GB/T 13803.2-1999 木质净水用活性炭GB/T 7701.4-2008 净化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LY/T 1331-1999净水用载银活性炭HG2227-2004 净水剂 硫酸铝GB 4482-2006 水处理剂 氯化铁GB 14591-2006 净水剂 聚合硫酸铁GB 15892-2003水处理剂 聚合氯化铝GB 10531-2006净水剂 硫酸亚铁1608-2008 工业高锰酸钾GB/T 1608-2008 工业高锰酸钾GB/T 4209-2008
14、 工业硅酸钠GB/T 13940-1992聚丙烯酰胺GB/T10002.1-2006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5GB/T10002.2-2003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CJ/T272-2008 给水用抗冲改性聚氯乙烯(PVC-M)管材及管件 GB/T18993.1-2003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 第 1部分 总则 GB/T18993.2-2003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 第 2部分 管材GB/T18993.3-2003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 第 3部分 管件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GB
15、/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 2部分 管件QB/T1930-2006给水用低密度聚乙烯管材GB/T18992.1-2003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 1部分 总则 GB/T18992.2-2003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 2部分 管材GB/T28799.2-2012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GB/T18742.1-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 1部分:总则 GB/T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 2部分:管材 GB/T18742.3-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 3部分:管件 QB/
16、T1929-2006 埋地给水用聚丙烯(PP)管材GB/T19473.1-2004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 1部分 总则 GB/T19473.2-2004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 2部分 管材 GB/T19473.3-2004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 3部分 管件GB/T21238-200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28897-2012钢塑复合钢管CJ/T108-1999 铝塑复合压力管 CJ/T123-2004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CJ/T124-2004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59-2006 铝塑复合压力管(对接焊)CJ/T16
17、5-2002 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CJ/T183-2008 钢塑复合压力管 CJ/T253-2007 钢塑复合压力管用管件CJ/T184-2003不锈钢塑料复合管 CJ/T189-2007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CJ/T193-2004 内层熔接型铝塑复合管 CJ/T195-2004外层熔接型铝塑复合管 CJ/T210-2005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CJ/T181-2003 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 CJ/T 218-2010 给水用丙烯酸共聚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 CJ/T 308-2009 水井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21873-20
18、08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idt ISO4633:1996) JC/T 748-2010预应力与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用橡胶密封圈GB/T19228.1-2003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GB/T19228.2-2003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GB/T19228.3-2003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用橡胶 O形密封圈世卫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四版 2014年)世卫组织水安全计划手册:供水企业分步实施的风险管理(2009 年)世卫组织饮用水、清洁与卫生应急处理技术说明(2011 年)6国家疾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状况与需求快速评估工具(2011 年版)(2)公共场所卫生部公
19、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 年)沐浴场所卫生规范(2007 年)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 年)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 年)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 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2012)附件 1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附件 2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附件 3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附件 4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第 1号修改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公共场所卫
20、生综合评价方法(WS/T199-200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
21、73-199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三)学校卫生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 16134-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 8772-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 17225-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 17226-1998)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 21027-2007)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
22、最大限值(GB 8771-2007)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 28231-2011)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 17227-2014)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 28930-201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7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 17223-2012)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 31177-2014)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卫生标准(WS/T 101-1998)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通用技术指南(WS/T 458-2014)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月 28日修订)中华
23、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10月 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7月 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 10月 26日修正)附: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77 号) (摘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 6月 30日)第一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 1)饮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8号1994年 7月 19日发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
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用水事业纳入国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六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25、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符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8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不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次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26、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类建设用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具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次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
27、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闪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次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城
28、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设、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处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须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
29、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来水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9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
30、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而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
31、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和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现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现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
32、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和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3、,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
34、止供水。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1994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6 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35、12月 26日经建设部第 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5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二 七年三月一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 1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
36、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37、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 ,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
38、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