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点细则在第二十九至三十条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第二章 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