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标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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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标注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二一七年七月0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

2、、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 结果与有关标 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注】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1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并取得设立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注】质检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

4、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在工地设置的试验室。本办法所称母体检测单位,是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的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经我省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

5、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本办法所称的盲样检测,指的是为保证检测过程公平公正,在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或样品指标信息,具体样品信息2只有委托方或样品管理人员掌握。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全省水利工程

6、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 、水利、气象等部 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浙编200739 号文件,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督。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7、以下简称市、县级质监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省、市、县(市、区)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3第五条 在本省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

8、检测业务。特殊的质量检测业务,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专业检测机构应经省级质监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 5 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 2 个等级。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

9、务。【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4共 5 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 2 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

10、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七条 检测单位应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及接入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相关软、硬件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进行期间核查或检定。【注】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5“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

11、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3“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在从业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5质量检测活动,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15 个

12、工作日内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条 按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通过考核的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范围的检测从业资格。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续注或有效期备案)每三年一次。【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13、),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允许执业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四条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具体内容由组织单位6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检测单位需在本省开展检测业务的,除满足第六条至第九条要求外,应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以下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本

14、省开展检测业务。(一)除现场试验外,室内试验在其计量认证试验室所在地开展的:1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4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5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6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二)除现场试验外,室内试验需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应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注】水利工程质量

15、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章 分支机构与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审核由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登记审核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十三条 设立

16、分支机构的母体检测单位,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分支机构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授权负责人、授权技术负责人、授权分支机构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分支机构得到授权后,可沿用母体检测单位的水利资质证书,但应在设立地进行计量认证,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专业与设立地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注】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相对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应

17、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备查:81、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申请表 ;2、母体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授权书;3、分支机构办公及检测、试验场地的证明文件;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5、与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6、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8、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9、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以上资料均应以扫描件的形式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登记。【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检测单位审批材料及我省对本省检测机构的审批要求。第十六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方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等要求。第十七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必须获得本省或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并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实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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