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雪佛兰 系列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维修合同甲方: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乙方:绍兴市上虞康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现确定乙方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雪佛兰系列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雪佛兰系列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乙方按厂家指导价下浮 6.5%优惠率为“协议供货单价”向行政事业单位供货,且所提供的“协议供货单价 ”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的条件下必须是绍兴市上虞区内最低售价,同时须等于或低于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否则,乙
2、方应向购车单位退还差价。如政府采购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更新协议供货价格。二、供货车辆质量及供货期限乙方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公务用车均为合格商品,所提供的车辆须是在供货前六个月内生产的最新车型,同时为采购单位做好安装调试及其他规定的售后服务。乙方供车时应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协议供货 确认书” 与采 购单位签订购车合同,并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车辆,不得提出其它任何条件。三、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雪佛兰系列车辆,可以在乙方维修或经政府采购的其他定点企业维修,具体由单位自行确定
3、。四、维修质量保证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保证所有修理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厂配件,对送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提供外出抢修和 24 小时服务,保证车辆单位及时安全地用车。2、乙方在车辆竣工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 20000 公里或 100 天;二级维修 5000 公里或 30 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2000 公里或 10 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日期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
4、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起的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的事故,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五、车辆货款及车辆维修费的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购车合同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车辆采购资金。 车辆维修费用按合同规定收取,修理费由配件费、修理工时费二项组成。其中配件费按上海通用雪佛兰厂方指导价基础上下浮10%;修理工时按上海通用雪佛兰厂方指导价基础上下浮 30%计算。乙方在修理费计价时,应将修理项目及配件费、工时费分列清楚,填列修理卡结算联,并由维修人员和驾驶员签字确认。维修费用定期与车辆单位结算,原则上每月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出具车辆维修详细清单,与车辆单位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双人双岗结算
5、,不得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六、纠纷解决方式乙方与采购单位因车辆供货及维修发生质量等问题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七、违约责任及赔偿乙方应按购车合同期限内提供车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向采购单位支付货款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车款中扣除。乙方维修车辆时,如有故意提高配件费、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收取配件费,或配件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支付回扣等行为,经发现查实后,除扣减超额支付的修理费外,并处多收、多计车辆维修费用 1-3倍的违约金。乙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协议供货和
6、定点维修资格。乙方应保存好所有协议供货车辆合同及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八、其它事项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甲方缴纳壹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乙方应按规定于每季 10 日前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报送上季度参加维修单位的累计名单(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清册),如未及时上报,甲方有权暂停直至取消乙方定点维修资格。3、乙方应对配件费、修理工时费结算及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管理。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协商延长合同有效期限。十、本合同未
7、尽事宜,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一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法定代表或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 2017 年 3 月 31 日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别克 系列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维修合同甲方: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乙方:绍兴市上虞康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现确定乙方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
8、事业单位别克系列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别克系列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乙方按厂家指导价下浮 6.5%的优惠率为“ 协议供货单价”向行政事业单位供货,且所提供的“协议供货单 价” 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的条件下必须是上虞地区内最低售价,同时须低于或等于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否则,乙方应向购车单位退还差价。如政府采购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更新协议供货价格。二、供货车辆质量及供货期限乙方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公务用车均为合格商品,所提供的车辆须是在供货前六个月内生产的最新车型,同时为采购单位做好安装调试及其他规定的售后服务。乙方供
9、车时应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协议供货 确认书” 与采 购单位签订购车合同,并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车辆,不得提出其它任何条件。三、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别克系列车辆,可以在乙方维修或经政府采购的其他定点企业维修,具体由单位自行确定。四、维修质量保证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保证所有修理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厂配件,对送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
10、随修,提供外出抢修和 24 小时服务,保证车辆单位及时安全地用车。2、乙方在车辆竣工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 20000 公里或 100 天;二级维修 5000 公里或 30 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2000 公里或 10 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日期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起的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的事故,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五、车辆货款及车辆维修费的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购车合同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车辆采购资金。 车辆维修费用按合同规定收取,修理费由配件费、修理工时费二项组成。其中配件费按
11、上海通用别克厂方指导价基础上下浮 10%;修理工时按上海通用别克厂方指导价基础上下浮 30%计算。乙方在修理费计价时,应将修理项目及配件费、工时费分列清楚,填列修理卡结算联,并由维修人员和驾驶员签字确认。维修费用定期与车辆单位结算,原则上每月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出具车辆维修详细清单,与车辆单位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双人双岗结算,不得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六、纠纷解决方式乙方与采购单位因车辆供货及维修发生质量等问题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七、违约责任及赔偿乙方应按购车合同期限内提供车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向采购单位支付货款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违约金在车款中扣除。乙方维修车辆时,如有故意提高配件费、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收取配件费及工时费,或配件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支付回扣等行为,经发现查实后,除扣减超额支付的修理费外,并处多收、多计车辆维修费用 1-3 倍的 违约金。乙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维修资格。乙方应保存好所有协议供货车辆合同及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八、其它事项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甲方缴纳贰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乙方应按规定于每季 10 日前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招投标监督办报送上
13、季度参加维修单位的累计名单(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清册),如未及时上报,甲方有权暂停直至取消乙方定点维修资格。3、乙方应对配件费、修理工时费结算及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管理。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与乙方协商延长合同有效期限。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一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法定代表或 法定代
14、表或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 2017 年 3 月 31 日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上海大众 系列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维修合同甲方: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乙方:绍兴市上虞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现确定乙方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大众系列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帕萨特系列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乙方按厂家指导价下浮 6.5% 的优惠率 为“协议供货单价”向行政事业单位供货,具体价格按附件“绍兴市上虞区政府 车辆采购协议供货价格表” 执行,
15、且所提供的 “协议供货单 价” 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的条件下必须是上虞区内最低售价,同时须低于或等于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否则乙方应向购车单位退还差价。如政府采购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更新协议供货价格。二、供货车辆质量及供货期限乙方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公务用车均为合格商品,所提供的车辆须是在供货前六个月内生产的最新车型,同时为采购单位做好安装调试及其他规定的售后服务。乙方供车时应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协议供货 确认书” 与采 购单位签订购车合同,并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车辆,不得提出其它任何条件。三、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
16、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帕萨特系列车辆,可以在乙方维修或经政府采购的其他定点企业维修,具体由单位自行确定。四、维修质量保证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保证所有修理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厂配件,对送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提供外出抢修和 24 小时服务,保证车辆单位及时安全地用车。2、乙方在车辆竣工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 20000 公里或 100 天;二级维修 5000 公里或 30 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2000 公里或 10 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日期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起的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的事故,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五、车辆货款及车辆维修费的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购车合同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车辆采购资金。 车辆维修费用按合同规定收取,修理费由配件费、修理工时费二项组成。其中配件费按上海大众厂方指导价基础上下浮 10%;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