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切实推进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由三个子系统组成:(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系统。第三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和行政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系统日常运行、人员培训、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市(州
2、)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填报的审核和协管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信息系统填报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工作。第四条 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各相关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项目审批、监测和各级领导决策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提供给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2第五条 湖北省境内使用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项
3、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三) 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下达、实施准备、实施监测);(四) 项目验收。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报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 申报,申报时必须 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写项目立项申报信息。同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光盘)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项目申报资料必须符合2009 年土地整理备选项目远程申报说明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88 号)要求, 经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项目建设位置坐标信息要按实际勘测结果填写,项目测绘一律采用 80 西安大
4、地坐标系。第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申报要求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申报,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写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申报信息。同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光盘)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投资评审报告,对规划设计与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电子报件,工程量和投资额应与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最终确定的数量一致。工程量和投资额的增减,应附具详细说明和投资评审前后对比表(格式见附件),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公章,扫描成 PDF 或 DOC 格式后,按照省国土资源厅
5、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远程申报的要求,制作规划设计与预算电子报件,通过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电子报件上报后,作为今后项目实施、变更管理的依据。未按时上报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电子报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填报要求(一)实施准备填报要求项目资金计划与预算被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系统,上报实施准备材料。4项目实施准备需要填报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信息、成立组织机构信息、相关单位信息、实施准备文件信息等,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审核。(二)项目实施监测填报要求项目实施准备资料通过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湖北省土
6、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系统,于每月 25 号至 30 号上报实施监测数据(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和规 划设计调整材料,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审核。第十条 项目验收申报要求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填报验收资料,同 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光盘)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责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实行“谁申报,谁负责” 制度,项目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工作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管理单位,所属土地整理中心为申报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申报信息责任人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申报的及时性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为协管责任单位,负责对申报数据、申报过程进行协管。省国土资源厅国5土整治办公室为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申报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填报的数据将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