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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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退 役 士 兵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 点 机构管理,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134 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鄂民政规20126号)精神,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评 估 工 作 由 属 地 民 政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 通过 对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 考 核 、 量 化 评价 , 确 认 其

2、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等 级 。第 三 条 评 估 工 作 遵 循 客 观 、 公 正 、 科 学 、 规 范 、 透明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各 级 民 政 及 相 关 部 门 择 优确 定 的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机 构 。第 二 章 评 估 工 作 组 织第 五 条 县 ( 市 、 区 ) 民 政 部 门 每 年 牵 头 组 织 对 辖 区内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一 次 ,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报送 市 、 州 民 政 部 门 。第 六 条 市 、 州 民 政 部 门 每 年 按 所 辖 县 ( 市 、 区 ) 上报 退 役

3、 士 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数 量 的 50%进 行 抽 查 评 估 ,每 两 年 向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推 荐 申 报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示范 机 构 、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第 七 条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对 市 、 州 民 政 部 门 推 荐 申 报 的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择 优 确 定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示 范 机 构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第 八 条 评 估 工 作 由 民 政 部 门 牵 头 成 立 专 家 组 具 体 组织 实 施

4、 , 也 可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实 施 。第 九 条 评 估 工 作 量 化 评 价 按 照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评 估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条 县 ( 市 、 区 ) 民 政 部 门 对 属 地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的 评 估 工 作 应 于 当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并将 评 估 结 果 书 面 报 送 市 ( 州 ) 民 政 部 门 。 市 ( 州 ) 民 政 部门 对 所 属 县 ( 市 、 区 )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的 抽 查评 估 应 于 每 年

5、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并 将 抽 查 评 估 情 况 书 面报 送 省 民 政 部 门 。第 三 章 申 报 材 料第 十 一 条 申 报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的 , 应 向属 地 民 政 部 门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一 )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检 查 评 估申 报 表 ;( 二 ) 自 评 报 告 书 ;( 三 ) 教 育 部 门 颁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副 本 ( 复 印件 ) ;( 四 ) 培 训 机 构 ( 学 校 ) 代 码 ( 复 印 件 )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全 省 退 役

6、 士 兵 教育培训示 范 机 构 、 全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的 , 应 取 得 属 地 退 役 士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资 格 , 并 向 属 地 民 政 部 门 提 供 下 列 材料 :( 一 )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示 范 机 构 申 报 表 或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申 报 表 ;( 二 ) 培 训 机 构 ( 学 校 ) 代 码 ( 复 印 件 ) ;( 三 ) 教 育 部 或 省 教 育 厅 核 发 的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等 职业 院 校 ”、 “高 等 职 业

7、 技 术 学 院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 “优 秀教 学 团 队 ”等 文 件 ( 复 印 件 ) ;( 四 ) 教 育 部 、 财 政 部 核 发 的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的 高 等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推 荐 项 目 ”文 件 ( 复 印 件 ) ;( 五 ) 地 市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发 的“国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文 件 ( 复 印 件 ) 。第 四 章 评 估 程 序第 十 三 条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的 评 估 程 序 :( 一 ) 自 评 申 报 。 承 担 退

8、役 士 兵 教育培训任务的教 育培 训 机 构 对 照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评 估 标准 进 行 自 评 , 填 写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检 查 评 估 申 报 表 , 并 提 供 培 训 机 构 相 关 材 料 , 报 送 属 地民 政 部 门 。( 二 ) 审 核 评 估 。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组 或 委 托 具 有 资质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核 , 并 进 行 实 地 评 估 。 实 地 评 估 方 法 包 括 : 听 取

9、被 评 估 单位 自 评 报 告 、 查 阅 资 料 、 现 场 考 察 、 召 开 学 员 及 教 职 员 工代 表 座 谈 会 等 。( 三 ) 确 定 结 果 。 实 地 评 估 结 束 后 , 专 家 组 或 具 有 资质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应 形 成 客 观 、 公 正 的 评 估 报 告 , 并 将 评估 结 果 报 送 组 织 评 估 的 民 政 部 门 。( 四 ) 进 行 公 示 。 组 织 评 估 的 民 政 部 门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将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为 期 5 天 的 公 示 。( 六 ) 上 报 材 料 。 公 示 期 满 后 , 组 织

10、评 估 的 民 政 部 门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上 报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示 范 机 构 、 全 省 退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的 评 估 程 序 :( 一 ) 自 评 申 报 。 承 担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任务的教 育培 训 机 构 对 照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评 估 标准 进 行 自 评 , 填 写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检 查 评 估 申 报 表 , 并 提 供 培 训 机 构 相 关 材 料 , 报 送 属 地民 政

11、 部 门 。( 二 ) 评 估 推 荐 。 属 地 民 政 部 门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定 进 行 评 估 后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 由 市( 州 ) 民 政 部 门 择 优 向 省 民 政 部 门 报 送 书 面 推 荐 意 见 和 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示 范 机 构 申 报 表 湖 北 省 退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申 报 表 。( 三 ) 审 核 公 布 。 省 民 政 部 门 对 市 ( 州 ) 民 政 部 门 报送 的 推 荐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择 优 确

12、 定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培 训 示 范 机 构 、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 并以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不 定 期 对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示 范 机构 、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试 点 机 构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确 定 评 估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等 级 :( 一 ) 基 础 设 施 和 教 学 设 备 、 实 训 条 件 达 不

13、 到 要 求 的 ;( 二 ) 师 资 力 量 薄 弱 , 教 学 质 量 差 ,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满意 率 达 不 到 80%以 上 的 ;( 三 )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工 作 制 度 不 健 全 或 管 理 不 善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在 学 习 期 间 违 法 乱 纪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四 ) 校 舍 或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未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致 使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 五 ) 违 反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资 金 管 理 规 定 , 虚 报 冒领 培 训 资 金 , 年

14、度 财 务 审 计 不 合 格 的 ;( 六 ) 违 反 规 定 受 到 退 役 士 兵 学 员 投 诉 、 新 闻 媒 体 曝光 经 查 属 实 或 被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第 十 六 条 评 估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等 级 的 培 训 机 构 , 取 消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 资 格 。第 十 七 条 退 役 士 兵 教育培训定 点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参 加评 估 的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 自 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湖 北 省

15、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评 估 标 准 2.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检 查 评估 申 报 表 3.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易 地 教 育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申 报 表 4.湖 北 省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示 范 机 构 申 报 表 附 件 1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标准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标准 得分1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固定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3查看相关文件、资料。1.没有成立领导机构的扣 2 分;2.每年度没有开会研究

16、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扣 1 分;3.没有固定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且工作人员职责不清楚、情况不熟悉的扣 1 分。组织领导(5 分)2培训定点机构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体系,与相关人员绩效考核挂钩。2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1.没有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的扣 1 分;2.目标考核体系中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内容的扣 1 分。3市、州培训定点机构有 6 门以上专业课程和 10 名以上专业教师;县(市、区)培训定点机构有 3 门以上特色课程和专业教师。7查看国家、省教育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证书。1.市、州培训定点机构每缺 1 门专业课程的扣 1分、每缺 1

17、名专业教师的扣 1 分;2.县(市、区)培训定点机构每缺 1 门以上特色课程的扣 1 分,没有专业教师的扣 1 分。办学条件(13 分)4市、州培训定点机构教学、施训设施好,有 1 个以上实训基地;县(市、区)培训定点机构有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培训的教学、实训基地。6 查看教学、实训场地。1.市、州培训定点机构没有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实训基地的扣 3 分;2.县(市、区)培训定点机构没有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教室的扣 2 分,没有实训基地的扣 2 分。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标准 得分5 制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多方式发布免费教育培训招生信息。 2查看培训定点机构、民政部门资料,询

18、问参训退役士兵。没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资料、没有发布免费教育培训招生信息的各扣 1 分。6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培训定点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到民政部门联合办公,并提供宣传资料等,共同组织培训前期准备工作。2查看民政部门、培训定点机构的工作记录。 没有与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宣传和培训登记工作的扣 2 分。招生入学(8 分)7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或备案事宜。4查看工作记录、入学通知书存根、学籍注册资料等。1.没有入学通知书存根或复印件的扣 2 分;2.没有为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学员办理学历教育相关手续的扣 2 分。8编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和施训教材,授课教师由

19、相关专业骨干教师或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5查看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师职业资格证书。1.没有专门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大纲、教学计划的,每少 1 项扣 2 分;2.每个专业班次无 1 名以上专业骨干教师或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授课的扣 1 分。9编排班次合理,技能培训班根据退役士兵报名专业及人数,采取单独编班或混合编班。2查看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学籍名册、编班花名册、上课签到册。参训退役士兵学员 30 人以上没有单独编班的扣2 分。教学管理(25 分)10退役士兵学员实习、实训课时 原则上不低于总课时 数 50%。退役士兵学员月到课时数不低于 60%,培 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不低于 总课时 数

20、70%。10查看教学计划、教学登记表和参训退役士兵学员考勤登记。1.实 习 、实 训 课 时 数 达 不 到 总 课 时 数 50%的 扣 3 分 ;2.学员月到课时数达不到 60%的扣 3 分;3.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达不到 70%的扣 3 分。以上扣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标准 得分11参训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 获取率不低于85%。8查看“双证”存根,电话问询参训退役士兵或网上核查。1.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书获取率低于 85%的扣 3 分;2.退役士兵学员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低于 85%的扣 5 分。12有针对退役士兵

21、学员制定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文体活动。培训期间学员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事故发生,退役士兵在校操行优良率达到 90%以上。5查看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活动登记,询问参训退役士兵。1.没有制定退役士兵学员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的扣 1 分;2.培训定点机构、班次没有建立日常管理检查、考勤登记和奖惩兑现的扣 1 分;3.培训期间没有制定思想政治教育、文体活动计划,或未落实计划的,每缺 1 项扣 1 分。13参训退役士兵培训档案管理规范、资料保存齐全,培训结束后培训学籍档案存入退役士兵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考勤、考核成绩、在校表现等。5 查看参训退役士兵学员档案资料。1.没有建立退役士兵

22、学员培训档案的扣 3 分;2.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学籍档案没有存入个人档案的扣 2 分。14 办理参训退役士兵学员意外伤害保险率达到 100%。 4 查看参训退役士兵意外伤害保险单。1.办理退役士兵学员意外伤害保险率达不到100%的扣 3 分;2.培训定点机构没有与退役士兵学员签订安全协议书扣 1 分。学员管理(18 分)15 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对培训机构满意率在 80%以上。 4对参训退役士兵学员问卷调查或电话问询。退 役 士 兵 学 员 对 培 训 机 构 满 意 率 低 于 80%的 扣 1分 ,满 意 率 在 70%-60%之 间 的 扣 3 分 ,满 意 率 低 于60%的 扣 4 分 。

23、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标准 得分16推荐退役士兵就业率和自主就业率不低于 85%,参训退役士兵就业满意率不低于 80%。151.查看推荐就业、自主就业记录,电话询问参训退役士兵;2.向建立校企合作推荐就业的企业了解退役士兵就业情况。1.培训定点机构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率和自主就业率低于 85%扣 5 分,低于 80%扣 7 分,低于70%扣 10 分;2.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满意率低于 80%扣 2 分,低于 70%扣 3 分,低于 60%扣 5 分。就业服务(19 分)17 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组织专场招聘会。 4 查看校企合作协议,专场招聘会等资

24、料。 培训定点机构没有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缺合作协议的扣 2 分,没有组织专场招聘会的扣 2 分。18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无违规违纪问题。101.查看民政部门教育培训经费拨付、监管情况;2.查看培训定点机构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支出情况。1.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没有根据培训协议书及时预拨培训经费的扣 2 分;2.对培训经费管理没有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不规范,有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扣 10 分。经费管理(12 分)19 退役士兵学员培训生活补助费按标准及时发放,手续完备。 2 查 看 参 训 退 役 士 兵 领取 生 活 补 助 签 字 名 册 。 培训定点机构生活补助费没有按月、按学员参训课时数计发的扣 2 分。说明:1本评估标准依据国发201042 号、鄂政发2011 34 号、民发2014 11 号、财社2014 187 号等文件制定;2评估实行百分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评估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0-89 分为合格,69 分以下为不合格;3分数评定采用扣分制,每项内容的扣分总和不超过该项目的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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