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直机关2018年度法律服务定点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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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直机关 2018 年度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需求公示稿第一部分 供应商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1、招标内容:法律服务。2、服务对象:湖北省直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除外) 。3、服务内容:3.1 法律顾问服务:3.1.1 为采购人草拟、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3.1.2 就采购人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

2、意见,或者应采购人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3.1.3 参与处理涉及采购人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3.1.4 依据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参加诉讼,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3.1.5 采购人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除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外,必要时可参与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及诉讼代理。3.1.6 协助采购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3.1.7 办理采购人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3.2 其他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法律服务、涉外诉讼法律服务、其他法律诉讼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仲裁服

3、务、调解服务等。第三部分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一、评标方法本项目拟采用“合格制”方式进行评审,即采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评委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且实质性响应技术服务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可成为本项目的入围供应商。 (名额数量不设上限)二、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一)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序号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内容1 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4、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 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 投标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投标一览表 、 投标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5 商务要求偏离说明表和技术要求偏离说明表 、 资格性检查对照表和符合性检查对照表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6 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一个为准的;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9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10 投标文件的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的;11 符合招标文

5、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他条款的。(二)澄清有关问题1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规定时间做出澄清。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2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三)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

6、件的规定,凡是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且实质性响应商务、技术服务要求的供应商,即为本项目入围供应商。第五章 承诺书(格式)湖北省直机关 2018 年度法律服务承诺书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湖北省直机关 2018 年度法律服务定点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HBZC-2017-GK-0067/04)要求,我方作为湖北省直机关 2018 年度法律服务定点律师事务所,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所属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湖北省直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各级单位” )和湖北省政府采购

7、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的利益,树立湖北省直机关定点服务供应商良好形象。二、严格执行湖北省直机关 2018 年度定点服务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省直各级单位的相关定点服务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三、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基于市场实际成交价的基础上给予的优惠价格。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我方在 2018 年度对省直各级单位提供该项服务的最高限价,且低于该服务的市场最低成交价。四、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方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优惠承诺(包括单一合同折扣或优惠)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实行任何形式的区域限制,不在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8、五、服务要求1、指定 1 名从事律师行业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该律师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机关及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处分的记录。2、律师不能胜任采购人安排的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律师。3、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单位的职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4、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担任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

9、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7、对采购人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应取得采购人的同意。9、对于采购人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出庭的,采购人应与我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我方另行支付代理费,我方应优惠收费。六、法律服务方式1、律师不定期到采购人办公场所处理法律事务。1.1 双方约定以电话、传真、邮寄、E-mail 等方式联系有关法律事务,按照要求需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时,律师签字确认。1.2 当采购人遇到法律事务时,律师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处理委托

10、的法律事务。2、如果采购人有要求,我方能够派出律师,按采购人作息时间常驻采购人办公场所,专职负责采购人的相关法律业务。5.服务费用5.1 我方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642 号)进行合理报价。5.2 律师在武汉行政区域内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由我方承担。5.2 律师办理采购人事务时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商标、专利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5.3 律师在办理采购人事务时所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翻译费、文印费等由采购人承担。5.4 律师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5.5 服务期间,律师的工伤、

11、意外、大病等社会保障由我方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律师若发生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险情,由我方和律师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处理或协商解决,采购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5.6 律师的医疗保障由我方按湖北省医保相关政策购买和缴纳。服务期间,律师因生病就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我方和律师按医保相关政策进行支付和结算,采购人不承担就诊及住院费用及相关责任和义务。七、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省直各级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八、自觉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对发现和省直各级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九、本承诺书自

12、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承诺单位:年 月 日开标一览表投 标 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报价(元) 备注1 法律顾问服务费(1 名律师,不需常驻采购人办公场所) 1 每人/每年2法律顾问服务费(1 名律师,需要按采购人作息时间驻采购人办公场所)1 每人/每年3 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费 1 件4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费 1 件5 刑事诉讼案件代理费 1 件6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费 1 件7 涉外诉讼案件代理费 1 件8 其他诉讼案件代理费 1 件9 法律援助服务费 1 件10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费 1 件11 公证服务费 1 件12 仲裁服务费 1 件13 调解服务费 1 件14 其他法律服务费 1 件服务期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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