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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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 本规范涉及的检测项目,包含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有毒 2 物质)以及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人员。第二章 检测工作要求第六条 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第七条 检测工作包括:技术服务

3、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评审,签订合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制订现场检测方案,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检测评价报告签发、归档与保存等流程。检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第八条 合同评审(一)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的资质条件和计量认证等技术能力的范围,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 3 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

4、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当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种类数均不得超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签订合同合同评审后(或者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类型、检测范围、合同价格、检测评价报告出具时限和方式、签订日期等内容。第十条 资料收集签订合同后,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收集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和产品(含中间产品、副产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岗位设置、作业人数、劳动工作制度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既往职业病危害

5、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向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涉及军工等保密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现场调查(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当至少覆盖 1 个工作班,以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现场调查时应当由至少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并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见附件 2 表 1)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见附件 2 表 2)。开展评价检测现场调查时还应当有相 4 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

6、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流程及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预估浓度。(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三)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记录表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上

7、签字确认。(四)必要时进行预采样,但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第十二条 制订现场检测方案(一)制订原则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场 5 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以下简称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以下简称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以下简称 GBZ/T 192)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以下简称 GBZ/T 189)等标准要求,根据检测类型、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选择计量认证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编

8、制现场检测方案(见附件 2 表 3)。(二)方案内容现场检测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检测类型、制定日期、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编号、检测范围、作业岗位、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方式、采样时长、采样设备、采样数目、现场采样(测量)布点示意图、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制定日期、用人单位负责人等信息。(三)采样方式及要求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定点采样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个体采样应当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

9、长的劳动者。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工作 6 场所有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 1 个采样点。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 1 个工作班;或者选择定点、短时间采样,如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应当在劳动者 1 个工作班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必须覆盖最高浓度时段,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 3 个不同时段的样品;如劳动者在一个以上工作地点或者移动工作时,应当在劳动者的每个工作地点或者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

10、浓度或者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 1 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物理因素强度的测量,在选择定点测量时,如劳动者工作地点固定,应当在劳动者 1 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如劳动者工作地点流动,应当在流动范围内,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选择个体测量时,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 1 个工作班。评价检测应当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检测时,当类比项目具有最近连续二年 7 定期检

11、测报告时,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时,当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具有最近连续二年定期检测报告时,也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以上两种情形最近连续二年的定期检测报告必须符合本规范检测工作要求且满足评价需求,当检测数量和项目不足时,应当按照评价检测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的要求进行补测。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样品,定期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 3 个空白样品。评价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至少采集 3 个空白样品,每天至少采集 1 个空白样品。对于同一生产装置生产不同产品的工作场所,应当对每一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四)方案审核要求检测方

12、案的制定应当经检测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由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检测方案上签字。第十三条 采样前准备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检测方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备足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备齐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单。对于配制后立即使用的吸收液或者保存时间较短的,必须采样前临时配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制、使用。(二)对现场检测仪器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 8 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等情况,并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出入库登记记录。(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流量校准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校准记

13、录。(四)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应当选用防爆型采样(测量)仪器及相关设施。(五)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十四条 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必须符合 GBZ 159、GBZ/T 160、GBZ/T 192、GBZ/T 189 等 标准要求,且满足以下条款:(一)每个采样点安排 2 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或者测量,并填写检测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2 表4)及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粉尘和物理因素定点采样(测量)记录表、个体采样(测量)记录表(见附件 2 表 6表 25,以下统称采样记录表)。(二)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相关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

14、品。(三)采样人员到现场后,应当核实现场调查相关内容,确认生产状态、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如果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场检测方案,并依据修改后的现场检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四)在现场采样和测量时,必须拍摄和留存能够反映用 9 人单位名称、采样人员、陪同人员、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间、检测设备及检测过程等要素的现场照片资料。如现场设备、产品或者其他因素等具有保密性,应当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留证,并经用人单位书面确认。(五)采样记录表必须实时填写,并由技术服务机构的采样人员、校对人员和用人单位陪同人员逐页签字共同确认。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编号

15、、样品名称及编号、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个体防护用品配戴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环境条件、采样人员、陪同人员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一)规范保存和运输样品,送交实验室,填写样品交接记录表(见附件 2 表 5)。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空白样品应当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保存。(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采样人员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必须在样品交接记录表上标明检测编号、样品收集器名称、编号、数量、性状、状态、

16、采样日期、交接样日期、保存条件与期限以及交样人和接样人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 10 品、空白样品进行预处理。(二)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四)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五)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当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六)在样品测定前,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样品测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 个样品应当进 行质量控制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质量控制样品测定结果应当在质量控制标准值范围内,或者在质量控制图控制线范围内。质量控制样品可直接外购或者单独配制。如无质量控制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或者空白加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当保证在75%105%。(七)实验室进行样品检验时,应当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包含环境要素、仪器设备及编号、仪器测定条件、定量溯源标准配制过程、标准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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