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省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 号)等规定, 为促进农机合作社持 续健康发展,提升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规范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以下简称“ 农机机 库和维 修点” )项目管理行 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批准安排的,用于我省农机合作社加强机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而实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三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由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2、农机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项目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总结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参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2申报指南,拨付资金,监督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建设第四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维修点。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农机机库建设。1项目建设单位为依法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法人,成立 1 年以上,正常运行。2有固定的办公联系点和通讯工具,有明晰的产权结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成员名册、机具管理台账,经营服务活动正常
3、。3拥有农机具超过 30 台(套),在本地有较大规模的作业服务面积,基本解决机库用地。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无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无不良信用记录。5已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及有一定土地流转面积的农机合作社优先扶持。6同一机库(不含改扩建)只能补助一次。近三年已享受过省级农机机库建设补助的合作社不得申报。(二)农机维修点建设。31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三级(含)以上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超过 1 年、正常运行的农机维修点,并已录入江苏省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2维修设备和人员条件等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06)和省农
4、机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审定条件等相关规定。3联合收割机、大中拖、插秧机等高性能农机产品特约维修站、农机合作社维修点优先扶持。4同一维修点(不含升级和改扩建)只能补助一次。近三年已享受省级农机维修点建设补助的维修点不得申报。第六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标准。(一)农机机库建设。机库主体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简易工棚不能作为机库);有机具进出库大门,采光、通风条件良好,防火、防盗、防尘、防垮塌等安全设施达到要求;机库墙体最低处的高度不得低于 3 米;机库地面平整、压实。(二)农机维修点建设。农机维修点建成后,在设备条件方面基本达到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
5、2006)所列的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的设备条件相关要求。第七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建设须在实施年度 11 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加挂4统一标志牌(样式见附件 1、2)。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在综合掌握辖区内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第九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名单在
6、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汇总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样式见附件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农机机库建成后要用于农机具存放。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并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批复手续。5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7、不得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样式见附件 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样式见附件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补助。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的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档案(含项目文件、数码照片、建筑平面图、项目申报书、项目检查验收表等资料)并妥善保存,以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并保存备查。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12 月 10 日前向市级农机、
8、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对未按期完成、没有开展项目建设的须逐一说明原因。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情况,将项目总结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 6)于 12 月 20 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6按因素法分配。省农机局根据全省农机合作社及维修点等发展情况、各地需求、上年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农机化工作重点等因素,编制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每个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在当年下
9、达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第十七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 奖 代补 ”。农机机库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合作社建设达到规定面积和建设标准的农机机库。农机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维修点添置农机维修计量器具、通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清洗拆装设备、手工具等。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验收和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账户。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
10、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市农机部门应按一7定比例组织抽查(项目检查表样式见附件 7)。省、市抽查原则上不重复。县级农机部门应适时组织检查。第二十条 农机机库和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农机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农机机库建设面积、维修点资格及设备购置使用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 32 号)、 江苏省省级
1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63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江苏财政补贴农机库标志牌(样式)2.江苏财政补贴农机维修点标志牌(样式)3.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汇总表4.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5.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表6.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7.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检查表8附件 1:江苏财政补贴农机库标志牌(样式)9附件 2:江苏财政补贴农机维修点标志牌(样式)10附件 3: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汇总表市、县别 项目名称(填机 库或维修点)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省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