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 录第一章 医疗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六、护士条例七、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九、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医疗技术及行为监督管理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四、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五、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六、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九、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十、处方管理办法十一、抗菌
2、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十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十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章 人口计生与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六、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八、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卫事件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艾滋病防治条例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七、疫苗
3、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九、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十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十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章 生物安全、消毒与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监督管理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四、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五、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六、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七、消毒管理办法第六章 血液安全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五、血站管理办法六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七章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章 食品安全、其他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四、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五、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八、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
5、 医疗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8 年6 月 26 日公布,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细化标准:不必细化,裁量标准按该法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6、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
7、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 号)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
8、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5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细化标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规
10、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病情 (伤情)加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脏器损害或者伤残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详见本细化标准备注 1,下同)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死亡的。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病情(伤情)加重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由于不负责任延误
11、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脏器损害或者伤残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6 -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死亡的。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造成四级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三级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1、从
12、轻处罚违法行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给 3 人以下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给 4-9 人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给 10 人以上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3 份以下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标准:给予
13、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违规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 4-9 份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7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违规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累计在 10 份以上,或者曾因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而再次违规的。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给 2 人次以下就诊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给 3-6 人次就诊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处罚标准
14、: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给 7 人次以上就诊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或者因违规使用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给 2 人次以下就诊者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给 3-6 人次就诊者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给 7 人次
15、以上就诊者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或者因违规使用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2 人次以下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8 -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3-6 人次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7 人次以上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或者因违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处
16、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泄露 3 名以下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泄露 4-9 名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泄露 10 名以上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患者财物 1000 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物金额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在 3000 元以下的;处罚标准:
17、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患者财物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是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物金额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在 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患者财物 3000 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是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物金额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从轻处罚- 9 -
18、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 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2 次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3 次以上;或者因不服从调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
19、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1 次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2 次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3 次及以上,或者因不报告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20、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 10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21、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2、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或者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3、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
22、者非医师行医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患者伤害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法条:本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