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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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湖 北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试 行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培养(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职培养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

2、四条 新生入学时须持湖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 2 周以上不报到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认定,可在短期内治愈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第七条 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

3、到前 2 个月提出入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入学,经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九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请假。未经请假逾期 2 周以上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 各学院应于注册截止后 3 日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注册情况。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

4、批准,以及逾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批准;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周。请假期满,到学院并报研究生处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三条 研究生考勤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各学院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 1 次考勤结果,并通告各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单位研究生的考勤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在 1 周以内者,由所在单位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并通2报;每学期旷课 1 周以上者(包括累计数) ,视其情节轻重给

5、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1 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一半时间者劝其休学,不听者勒令其退学。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申请缓考,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批备案。考试舞弊,一经发现,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完成各项科研、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等任务。第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

6、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 。获准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不返,超过 1 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入学第一学年,不得提出结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本着严格控制的精神,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处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经批准,采取不正当手段登记结婚者给予纪律处分。已婚者提倡晚育,学校不给生育指标,因擅自生育中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医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批,准予休学。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

7、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者作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发。复学后,经申请同意,在规定培养期内普通奖学金照发。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近 1 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

8、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一) 因校内专业调整;(二) 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三) 研究生因在学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四) 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五) 委托、在职、定向研究生因工作需要;(六)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一)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领导同意,经接受专业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订初步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专业而影响毕业等,其责任由本人和有关人员承担。 (二) 转学由导师及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接受单

9、位同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3转学者须由两地高教管理部门审批。 (三) 已经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要求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先取得有关学院批准同意,并通过该专业导师考核,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 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 硕士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有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五)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六) 经培养单位

10、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开展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示出科研能力差者。(七) 本人自行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和超过一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一) 入学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回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原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入学前的学历,办理推荐、派遣手续。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因身体健康原因退学的,退

11、回其家庭所在地。(三)其它研究生,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四)对自筹经费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根据其未完成的学习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12、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4(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第三十二条 对犯

13、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得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 15 日内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 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按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勒

14、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 学习年限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 3 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生一般为 2 至 3 年,全日制博士生一般为 3 至 4 年,硕、博连读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5 至 6 年,非全日制硕士生最长不超过 4 年,非全日制博士生最长不超过 6 年。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处核查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生病、休学等

15、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科学上有重要的研究问题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或延长的学习年限应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期须补缴培养费,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第九章 毕业和就业第四十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按照湖北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按照湖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湖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16、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结业者本人申请补行毕业论文答辩,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硕士生可在 1 年内补行答辩一次,博士生可在 2 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答辩费用自理。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要组织研究生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和健康情况等方面,毕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采取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按定向、委培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5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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