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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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芜湖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内容 依据及参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 第二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

2、的能源消耗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根 据 国 务 院 民 用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2.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含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3、。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

4、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2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以及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

5、色建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宣传。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

6、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参照: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

7、节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同步征求城乡建设行政- 3 -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

8、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产品信息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

9、】116 号)2-22 中:“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保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

10、、绿色建筑(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专项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文档)和可再生能源内容。参照:1.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标准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11、 件 不 得 擅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按 原 程 序 报 请审 查 。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审 查 合 格 证明 文 件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颁 发 施 工 许可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 参照:- 4 -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1.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五条

1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依法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13、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明确目标、范围和要求,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改造计划,经同级人民政

14、府批准后逐步实施。依据和参照: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房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建

15、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等基本信息调查分析,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专项工作,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既有民用建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编制- 5 -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改造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改

16、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改造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依据和参照:1.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2.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其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

17、章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一种的可再生能源,且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 1 种的可再生能源。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水系统。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应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

18、暖制冷。单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且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宜采用浅层地热能。引导社会投资的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浅层地热能。鼓励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采用浅层地热能。依据:1. 由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推进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中明确我省将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应用地源热泵技术进行供暖制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应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引导社会投资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商场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此外,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

19、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 6 -共建筑,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进行空调节能改造。在条件适宜地区,鼓励建设浅层地热能分布式能源站,实现区域内建筑群生活热水、供暖、制冷集中供给。第十九条 鼓励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鼓励大型工矿、商业企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利用建筑等条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第二十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20、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依据:1.国务院令第 530 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民用建筑共用部位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21、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采取必要的保护、修复措施。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社会力量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依据和参照: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逐步建立

22、能源消耗实时监管平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2.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第- 7 -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

23、权人,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依据: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四章 绿色建筑第二十四条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 三星三个等级。按照绿

24、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民用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识的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定额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办法由财政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参照: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中规定:“328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 40 分。当绿色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 50 分、60 分、80 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2.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

25、展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3.资金补助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 8 -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71592 号) 、 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建科 20172459 号)等文件要求。第二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得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

26、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建筑不得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参照:1.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建科函(2017)2054 号) ,并结合我市实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达到相应比例。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

27、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参照:1.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建筑。 第

28、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二)建筑节能,是指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在满足规定的建筑功能要求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参照:1.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 (GB/T51140-2015) 2.通用术语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2.术语- 9 -实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能耗的活动。(三)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和照明供电等。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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