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执法回避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 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5、行政处罚;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回避的申请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2、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3、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4、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予以记录。五、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