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审查条件设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 年 1 月 8 日商务部制订印发援外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系列规章制度以来,我局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援外项目采购招标制度改革,并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调整。为进一步落实采购招标工作“择优扶强、适度竞争、公开透明”的指导原则,提高资格审查条件设定的规范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资格审查对择优选定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设定原则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资格审查条件设定采用项目要素分类法,即通过分析国别及项目特征,提取出影响项目实施的主要因素,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要素或要素组合,规范化地提出资审
2、条件。(一)项目要素分类项目要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意义、技术难度、专业特殊性、投资规模、受援国特点、紧急程度等。(二)要素判定标准1.政治外交意义重大:由双方领导人确定、领导人关注、领导人对项目实施有重要指示,或因其他原因具有特殊政治外交意义的项目,可以认定为政治外交意义重大。2.技术难度较大:须采用超常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难2点的项目(如结构形式复杂、地基基础须特殊处理、超大跨度或超高结构等)或者损毁程度较严重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可以认定为技术难度较大。3.专业特殊:主要实施内容不属于一般的房建或路桥类项目,专业性较强,如广电、通讯、农业等,可以认定为专业特殊。4.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限额高于
3、 2 亿元(含)人民币的项目,可以认定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5.受援国特点:(1)项目区位条件特殊:如环保要求高、市场饱和的岛国;(2)恐怖主义威胁严重国家;(3)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如受援国有明确的注册、当地分包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市场准入条件明确;(4)具有严格的当地规范,强制审图要求,外部企业难以独立承担。6.实施期限紧急:如有明确实施期限要求,且无法按照正常进度安排前期工作,或为配合外交工作需要压缩正常时限的,可以认定为实施期限紧急。(三)分类设定资格条件的基本原则1项目政治外交意义重大,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具有良好的援外项目履约记录,具有同类项目施工经验或对应专业最高资质等级。良好的援外项目
4、履约记录,一般指近 10 年承担过 3 个3及以上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援外项目且履约情况良好(未受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技术复杂、难度较大,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具有较高的工程总承包技术资质或同类项目施工经验。3项目专业特殊,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具有较高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施工经验。4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具有同等或较大规模的同类项目施工经验,根据国别和项目情况,还可以设定投标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境外项目施工经验。如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有在建项目或有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人员、机械、材料设备,同类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不对规模提出要求或降低规模
5、要求。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及国别情况研究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和放宽程度。5受援国特点:(1)项目区位条件特殊,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已进入当地或周边国家市场,有在建项目或已注册实体,或有类似区位条件的国别或地区项目建设经验。(2)恐怖主义威胁严重国家,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已进入该受援国市场,有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人员、机械、材料设备。(3)项目所在国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已进入该受援国市场或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场准入手续、在当地有分包单位。4(4)具有严格的当地规范,强制审图要求,外部企业进入困难的,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在当地有稳定的合作伙伴,能够提交合作协议或意向书。6项目实施期限紧急,一般应设定投标企业在当地或周边国家有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人员、机械、材料设备,承诺满足开工时限要求。上文所述同类项目是指在结构形式、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等方面类似或超出拟招标项目,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年内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项目。同类项目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根据项目及国别情况具体拟订,原则上应选择能够反映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功能要求的指标或指标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