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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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山 东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对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打造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高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实施“山 东 省海洋与 渔业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以下称“创新计划项目”)。为加强创新计划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计划项目是围绕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点任务进行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并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科技管理的计划项目。第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分为两类:1 海洋类: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海岛保护与合理利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

2、保障服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执法通讯保障及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智能信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2 渔业类:主要包括良种培育、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资源增殖及合理利用、海洋牧场、远洋渔业资源开发、渔船建造、休闲渔业、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科技- 2 -创新和示范应用。第四条 实施原则(一) 重点任务牵引。以全省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重点任务为牵引,以科技创新提升重点任务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调动驻鲁科研院所、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协同创新,科技和产业资源优势互补。(三)突出示范应用。以新技术、新理念

3、、新模式、新产品示范应用,提升海洋管理和产业发展创新水平。(四)注重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以创新计划项目为载体,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人员通过一线实践得到锻炼提高。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立项 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签订任务书等5项基本程序。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创新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七条 项目采取自由申报。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二)应具备科技创新的科研基础条件。- 3 -(三)须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申报主体是企业的,鼓励与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

4、科技创新平台或有较好创新基础的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三)同一个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项目主体创新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者,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在任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发工作;(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三)原则上同一年度允许申报1个项目。项目主持人为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的,根据创新需求,可申报2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驻鲁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单位等可直接报

5、送。第十条 省海洋与 渔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和项目创新水平择优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一)内容创新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及目标任务量化可考核- 4 -性;(二)项目完成后成果是否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重点是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及业务化系统、管理实用技术等;(三)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在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重点任务实施中发挥作用情况;(四)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情况;(五)主 持 人 科 研 能 力 、创 新 基 础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结 构 合 理 性 ;(六)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科 研 基 础 条 件 及

6、产 学 研 用 协 同 创 新 情 况 ;(七)创新经费投入情况等。第三章 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创新计划项目实施期 1-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 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编写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创新计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审核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驻鲁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单位直接报送。第十四条 省海洋与 渔业厅是创新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 责 项 目 的 统 筹 规 划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成 果 推 广 等 工 作 。第十五条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审核推荐、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配合开展- 5

7、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第十六条 项 目单位是创新计划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第十七条 建立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目标、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第十八条 建立专 家咨询制度。每个项目确定 1-2 名咨询专家,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咨询,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实 行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31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报告,每

8、年1月31日底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实行监 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 实 施 进 展 和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项 目 验 收 的 参 考 依 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验收。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 6 -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材料的齐全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及示范应用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一

9、)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二)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项目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未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的;(四)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年限6个月以上尚未完成,并事先未按要求报告的。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奖励、申请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在6 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请创新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1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 7 -相关材料汇编成册,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归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7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日。- 8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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