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及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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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 1 号)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风险保证金)是指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供增信的资金。第三条 风险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并拨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统筹管理。自治区经信委委托国有企业作为第三方机

2、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托管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纳税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我区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第六条 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2府审批、风险分担、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风险保证金设立与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筹措 10 亿元设立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 1:10 的比例撬动信贷资金 100 亿元,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第八条 风险保证金暂定 1 年,到期后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收回资金,归还财政。风险保证

3、金存入合作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第九条 风险保证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先期向每家合作银行各存放 1000 万元。此后每月按合作银行向推荐企业实际放款额,配比 10%的风险保证金。配比资金由自治区经信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书面申请和合作银行放贷凭证后,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贷款执行差别化贷款利率,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对于超出基准利率 20%的部分,由财政给企业予以一年期贴息。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贷款期限

4、不超过 1 年;企业项目贷款原则上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3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同时对于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实3质性地降低贷款门槛。除开展抵押、担保等传统贷款方式外,须组合运用保证保险、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再担保代偿补偿等创新融资方式。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无银行贷款违约记录;(三)申报项目贷款的企业,要有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节能、土地、

5、规划、环评、安评等手续的,要提供相应材料。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一)符合第十四条的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推荐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后,分别推荐给相关合作银行;(二)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贷款 发放全过程严格把关,确保贷款程序的合法、合规;(三)当企业获得贷款批准后,合作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信委提交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信息备案表进行备案,在发生贷款违约后作为申请风险补偿的依据。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补偿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风险保证金的日常跟踪管理,4确保风险保证金安全、有效运行。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合作银行按程序向自治区经信委

6、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补偿金额,由自治区经信委审定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责任由政府、合作银行分别按照 3:7 的比例共同承担。且政府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保证金总额为上限。第十九条 当贷款补偿金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本金的 20%时,启动熔断机制,停止新发放风险保证金贷款,对已备案企业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补偿程序:(一)备案企业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正常结清贷款时,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来的资金先行偿还银行贷款。(二)当备案企业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正常结清贷款超过六个月,经追偿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时,由合作

7、银行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补偿相关材料,第三方机构认定后,提出初步补偿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定。(三)自治区经信委将审定后的意见呈报自治区政府,待自治区政府同意后,自治区财政厅按有关决定和规定向自治区经信委拨付资金。(四)第三方机构收到自治区经信委拨付资金通知后,应在55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账户。(五)实施上述补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来的资金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责任 3:7 的比例退回自治区财政国库和合作银行。(六)合作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自治区经信委。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申请补偿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信息备案表、

8、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申请表;(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和追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风险保证金的放大效果、实际贷款总额、贷款时效、费用标准等指标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每季度向自治区经信委提交合作银行季度贷款情况报告,每年提交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年度决算报告。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风险保证6金使用情况和补偿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合作 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

9、,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3 年内禁止其申请政府业务合作。第二十六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保证金申请、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风险保证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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