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引进建设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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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山 市 引 进 建 设 创 新 创 业 科 研 团 队 暂 行 办 法中 山 科 发 2016 288 号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山 市 委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一 步 加 快 培 养 引 进 紧 缺 适 用 人 才 的 意 见 ( 中 委 2010 7 号 ) ,吸 引 海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 推 动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展 和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 根 据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评审 暂 行 办 法 、 珠 江 人 才 计 划 专

2、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领 导 和 统 筹 创 新 创 业 科 研团 队 ( 以 下 简 称 “团 队 ”) 引 进 工 作 , 审 定 引 进 名 单 , 研 究 解 决引 进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团 队 引 进 的 实 施 工 作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具 体 负 责 团 队 引 进 公 告 发 布 、 受 理 评 审 、 公示 签 约 、 监 管 和 验 收 等 工 作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审 核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

3、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资 金拨 付 手 续 , 监 督 检 查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对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绩效 评 价 。各 镇 区 负 责 辖 区 内 团 队 引 进 的 组 织 推 荐 、 日 常 管 理 和 跟 踪服 务 工 作 。 - 2 -第 三 条 团 队 引 进 资 助 经 费 从 “中 山 市 人 才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列 支 。 第 二 章 引 进 对 象 与 条 件第 四 条 引 进 对 象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整 体 技 术 达 到 或 超 过 省 内领 先 水 平 , 建 设 项 目 能 促 进 我 市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4、 与 结 构 调 整 , 并产 生 良 好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的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第 五 条 团 队 分 类 。 按 引 进 主 体 分 为 创 新 型 团 队 和 创 业 型 团队 。 依 托 我 市 现 有 单 位 引 进 的 团 队 称 为 “创 新 型 团 队 ”; 由 团 队成 员 出 资 创 办 公 司 , 且 成 员 合 计 持 股 不 低 于 单 位 股 本 20%的 团 队称 为 “创 业 型 团 队 ”。 按 成 员 引 进 前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公 民 身 份 所 属 地 分 为 境 内引 进 和 境 外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引

5、进 。 第 六 条 团 队 要 求 。( 一 ) 由 1 名 带 头 人 和 不 少 于 3 名 核 心 成 员 组 成 , 其 中 全 职成 员 不 少 于 2 名 ( “全 职 ”是 指 签 订 全 职 工 作 合 同 且 每 年 工 作 9个 月 以 上 ) 。( 二 ) 成 员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在 国内 外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层 研 发 职 务 的 人 员 比 例 不 低 于 50%。( 三 ) 团 队 成 员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或 行 业 影 响 力 ,整 体 技 术 达 到 或 超 过

6、省 内 领 先 水 平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明 确 、 技 术路 线 科 学 合 理 , 具 备 产 业 化 基 础 。- 3 -( 四 ) 创 新 型 团 队 境 外 引 进 需 成 员 每 年 在 岗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4 个 月 ; 境 内 引 进 需 所 有 成 员 在 用 人 单 位 担 任 全 职 或 半 数 ( 含 )以 上 成 员 人 事 关 系 或 社 保 关 系 调 入 我 市 。( 五 ) 创 业 型 团 队 出 资 成 员 合 计 在 岗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6 个 月 。( 六 ) 成 员 平 均 年 龄 不 超 过 60 岁 , 其 中 ,

7、带 头 人 不 超 过 65周 岁 。( 七 ) 团 队 成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意 向 性 合 同 , 承 诺 入 选 后 3个 月 内 ( 从 印 发 入 选 名 单 之 日 起 算 )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并 到 岗 。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 一 ) 用 人 单 位 是 团 队 引 进 和 使 用 的 主 体 , 负 责 提 出 引 进需 求 、 推 荐 拟 引 进 人 选 、 提 供 团 队 建 设 所 需 的 资 金 、 场 地 、 设备 等 配 套 条 件 。( 二 ) 创 新 型 团 队 用 人 单 位 经 营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 技

8、术 创 新体 系 健 全 , 配 套 支 撑 条 件 完 善 ,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能 力 。( 三 ) 创 业 型 团 队 创 办 的 主 体 需 已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 股 东 实缴 出 资 额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 具 备 持 续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和 良 好 发 展前 景 。第 八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团 队 在 成 员 引 进 条 件 上 可 适 当 放 宽 : 团 队 整 体 技 术 处 于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团 队 带 头 人 具 有 国 际 一 流学 术 水 平 或 行 业 影 响 力 ; 团 队 知 识 产 权 和 项

9、目 成 果 在 我 市 落 地并 实 施 产 业 化 ; 用 人 单 位 年 度 纳 税 额 超 过 1 亿 元 。- 4 -第 三 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立 项第 九 条 申 报 推 荐 。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拟 定 团 队 引 进 申 报 公 告 并在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 发 布 , 明 确 年 度 申 报 要 求 。 申 报 单 位 填 写 申报 资 料 , 经 所 在 镇 区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后 提 交 市 科 学技 术 局 。第 十 条 受 理 评 审 。 团 队 申 报 采 取 统 一 受 理 、 集 中 评 审 的 方式 , 一 般

10、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 分 为 形 式 审 查 、 专 业 评 审 和 综 合 评 审等 三 个 环 节 。( 一 ) 形 式 审 查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负 责 或 委 托 机 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团 队 申 报 资 格 、 申 报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审 核 。( 二 ) 专 业 评 审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根 据 团 队 的 专 业 领 域 , 组 织 技 术 专 家 对 通 过形 式 审 查 的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专 业 评 审 , 重 点 评 价 申 报 团 队 的 整 体实 力 和 研 发 水 平 、

11、 团 队 项 目 先 进 性 、 可 行 性 和 产 业 化 能 力 。 各组 别 专 家 应 不 少 于 5 名 ( 单 数 ) 。 专 业 评 审 获 专 家 过 半 数 通 过 的申 报 团 队 可 进 入 综 合 评 审 。( 三 ) 综 合 评 审1.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会 同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技 术 、 财 务 专 家 ( 单数 , 不 少 于 7 人 ) 对 通 过 专 业 评 审 的 申 报 团 队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5 -2. 综 合 评 审 采 取 实 地 考 察 、 会 议 评 审 等 方 式 , 重 点 评 估 用人 单 位 的 配 套 能

12、 力 、 经 营 状 况 和 申 报 团 队 的 建 设 基 础 和 产 业 化 条件 等 。 评 审 专 家 独 立 打 分 并 提 出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 确 定 拟 推 荐 名 单和 团 队 层 次 。第 十 一 条 专 家 抽 取 。 评 审 专 家 从 省 、 市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产生 。 技 术 专 家 须 具 备 正 高 级 职 称 。 第 十 二 条 团 队 层 次 。 根 据 团 队 整 体 创 新 水 平 、 项 目 先 进 性和 产 业 化 水 平 等 综 合 因 素 分 为 、 、 三 类 :( 一 ) 类 : 团 队 整 体 科 研 实 力 达 到

13、 或 超 过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主 要 成 员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大 ; 项 目 的 创 新 性 强 、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程度 高 、 产 业 化 基 础 好 。 成 员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职 称 或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层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数 占 70%以 上 。( 二 ) 类 : 团 队 整 体 科 研 实 力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主 要 成 员 具 有 较 大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 项 目 的 创 新 性 较 强 、 自 主 知识 产 权 程 度 较 高 ,

14、产 业 化 基 础 较 好 。 成 员 中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正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企 业 担 任 中 高 层 技 术 职 务 的人 数 占 50%以 上 。( 三 ) 类 : 团 队 整 体 科 研 实 力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内 先 进 或 省内 领 先 水 平 ; 主 要 成 员 具 备 一 定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 项 目 自 主 知 识产 权 清 晰 、 具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性 和 产 业 化 基 础 。 成 员 中 具 有 博 士学 位 或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企 业 担

15、 任 中 高 层 技- 6 -术 职 务 的 人 数 占 50%以 上 。第 十 三 条 优 先 支 持 :( 一 ) 团 队 带 头 人 全 职 在 岗 或 所 有 成 员 全 职 在 岗 。 ( 二 ) 排 名 前 三 的 成 员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国 家 “863”、 “973”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成 员 ;2 省 级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奖 、 技 术 发 明 奖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一等 奖 获 得 者 ;3. “千 人 计 划 ”创 新 人 才 ;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选 ;4. 能 够 在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16、业 和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提 升 改 造 领域 领 衔 重 大 研 发 项 目 、 解 决 核 心 技 术 难 题 , 在 国 内 外 著 名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教 授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研 究 员 、 或 国 内 外 知名 企 业 担 任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第 十 四 条 立 项 实 行 财 务 一 票 否 决 制 。 申 报 团 队 须 获 得 半 数以 上 综 合 评 审 专 家 通 过 方 可 推 荐 资 助 , 且 团 队 平 均 得 分 不 低 于总 分 值 60%。第 十 五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17、根 据 专 家 评 分 , 结 合 当 年 可 支 配 的经 费 额 度 , 综 合 团 队 层 次 、 主 要 成 员 实 际 参 与 度 、 用 人 单 位 融资 能 力 、 团 队 所 在 镇 区 财 政 负 担 比 例 等 因 素 确 定 团 队 资 助 档 次和 额 度 , 经 集 体 研 究 产 生 拟 引 进 团 队 名 单 后 在 中 山 科 技 信 息 网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报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 由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会 同 市 委 组 织 部 下 达 立 项 文 件 。- 7 -第 四 章 合 同 与 经 费

18、 管 理第 十 六 条 入 选 团 队 成 员 、 用 人 单 位 和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三 方 签订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合 同 , 明 确 引 进 成 员 、 合 作 项 目 、 建 设内 容 、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以 及 实 施 预 期 目 标 等 事 项及 各 方 责 任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资 金 对 获 得 立 项 的 团 队 分 三 个 档 次 予 以 资 助 。其 中 , 第 一 档 次 700 万 -1000 万 元 ; 第 二 档 次 400 万 -700 万 元( 含 ) ; 第 三 档 次 100 万

19、 -400 万 元 ( 含 ) 。对 镇 ( 区 ) 共 担 财 政 经 费 比 例 达 到 50%的 团 队 , 市 财 政 将 在镇 ( 区 ) 财 政 经 费 实 际 到 位 后 , 按 镇 ( 区 ) 财 政 支 出 额 的 10%对团 队 建 设 予 以 额 外 资 助 。第 十 八 条 经 费 配 套 。 地 方 财 政 按 照 省 级 立 项 经 费 二 分 之 一的 配 套 比 例 , 对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的 省 级 创 新 团 队 予 以 支 持 。 配 套资 金 分 两 期 拨 付 , 首 期 拨 付 资 金 总 额 的 60%, 中 期 检 查 合 格 后 拨付

20、剩 余 资 金 。同 时 获 得 省 市 两 级 引 进 的 团 队 , 地 方 财 政 按 就 高 不 就 低 的原 则 , 资 助 或 配 套 经 费 按 照 最 高 额 度 执 行 , 重 复 资 助 部 分 予 以核 减 。第 十 九 条 对 促 进 我 市 科 技 进 步 、 经 济 建 设 和 产 业 发 展 具 有重 大 意 义 的 团 队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报 请 市 政 府 以“一 事 一 议 ”形 式 确 定 。- 8 -第 二 十 条 经 费 管 理 。 资 助 经 费 采 取 专 户 专 账 管 理 。 团 队 用人 单 位 在 政

21、 府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指 定 监 管 银 行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专 户 , 市财 政 资 金 分 两 期 ( 立 项 当 年 50%, 中 期 检 查 通 过 后 拨 付 50%) 划拨 至 用 人 单 位 在 指 定 监 管 银 行 设 立 的 专 项 资 金 专 户 , 由 银 行 根据 合 同 规 定 的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计 划 拨 付 资 金 。 团 队 和 用 人单 位 需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进 行 费 用 列 支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费 使 用 。 团 队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所 适 用 的

22、会计 制 度 或 会 计 准 则 , 严 格 根 据 经 费 预 算 和 合 同 规 定 支 出 范 围 使用 专 项 资 金 。 资 助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仪 器设 备 购 置 、 改 善 科 研 条 件 和 个 人 补 助 等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无 关 的开 支 , 确 保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 并 接 受 科 技 、 财 政 、 审 计 、 监 察 等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财 政 经 费 具 体 可 支 出 科 目 包 括 : 设 备 费 、 材 料 费 、 测 试 化验 加 工 费 、 燃 料 动 力 费 、 差

23、 旅 费 、 会 议 费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文 献 /信 息 传 播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人 员 费 、 劳 务 费 、 专 家咨 询 费 、 外 部 协 作 费 、 单 位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方 面 , 并 符 合以 下 要 求 : 外 部 协 作 费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10%; 单 位 管 理 费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2%; 其 他 支 出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资 助 经 费 总 额 的 2%。 人 员 费 、 劳 务 费具 体 使

24、用 按 照 国 家 、 省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自 筹 资 金 配 套 保 障 。 我 市 对 团 队 项 目 的 财 政资 助 遵 循 “用 人 单 位 投 入 为 主 , 政 府 财 政 资 助 为 辅 ”的 原 则 , 要- 9 -求 用 人 单 位 具 备 良 好 的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配 套 能 力 , 且 当 项 目 申 请 资助 额 度 未 获 足 额 批 准 时 , 缺 口 部 分 由 用 人 单 位 配 套 补 足 。第 五 章 团 队 建 设 与 管 理第 二 十 三 条 年 度 报 告 。 合 同 期 内 团 队 须 主 动 提 交 书 面

25、 年 度执 行 报 告 , 对 工 作 进 展 、 阶 段 性 成 果 、 经 费 使 用 和 绩 效 目 标 完成 情 况 以 及 人 员 到 岗 情 况 等 进 行 自 评 总 结 , 经 所 在 镇 区 科 技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报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第 二 十 四 条 日 常 管 理 。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不 定 期组 织 实 地 考 察 , 了 解 团 队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 项 目 管 理 、 研 究 成 果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变 更 。 经 评 审 入 选

26、后 , 团 队 带 头 人 、 成 员和 用 人 单 位 以 及 研 究 项 目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团 队 带 头 人 发 生变 更 时 , 资 助 计 划 自 动 终 止 。 团 队 个 别 核 心 成 员 或 部 分 项 目 研发 内 容 目 标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改 变 的 , 须 报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同 意 后方 能 实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期 检 查 。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牵 头 组 织 专 家 对 团 队的 项 目 实 施 、 资 金 投 入 及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将 有 关 结

27、 果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中 期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团 队 , 暂缓 市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的 后 续 使 用 ,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期 一 般 为6 个 月 。 整 改 完 毕 后 , 用 人 单 位 可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 经 检 查 仍 不 合- 10 -格 的 , 相 关 部 门 终 止 共 建 合 同 并 有 权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第 六 章 验 收 与 结 题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建 设 期 满 或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务 后六 个 月 内 向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提 出 验 收 结

28、 题 申 请 。 延 期 验 收 的 , 用人 单 位 须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3 个 月 内 向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书 面 提 交 延 期 验收 申 请 。 ( 最 长 延 期 一 年 )第 二 十 八 条 验 收 结 题 以 团 队 引 进 合 同 书 为 基 础 , 对 合 同 书中 的 建 设 内 容 、 任 务 指 标 和 经 费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或 委 托 机 构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结 题 。根 据 合 同 书 规 定 正 常 实 施 的 项 目 按 验 收 处 理 ; 因 故 未 能 按 合 同

29、组 织 实 施 或 无 法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任 务 目 标 的 项 目 , 按 终 止 结 题 处理 。第 二 十 九 条 验 收 采 取 会 议 ( 现 场 ) 验 收 的 形 式 进 行 , 验 收专 家 由 5 名 或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 单 数 , 含 1 名 财 务 专 家 ) , 通 过 随机 抽 取 方 式 产 生 。第 三 十 条 验 收 结 论 分 为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 项 目 引 才 育 才 、 经费 投 入 、 研 发 、 产 业 化 、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等 达 到 或 基 本 达 到 合同 约 定 目 标 的 , 且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 验 收 通过 。 对 项 目 执 行 效 果 差 ,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目 标 80%或 不 按 规 定 管理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助 经 费 的 , 验 收 不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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