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的人的集合。达到 18 周岁的单身居民按照家庭对待。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城管办、县公积金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2 -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供应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
3、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4、住房。(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3 -经济适用住房。(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
5、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 资金保障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四)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五)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 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 4 -金。(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七)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八)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6、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缴入财政保障性政府资金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 线” 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第四章 准入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2.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 倍以下。3.在我县主城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 15 平方米以下,1 人
7、户在 30 平方米以下。- 5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 18 周岁且未婚。2.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3.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 倍以下。4.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住房和无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可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 18 周岁。2
8、.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3.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 倍以下。4.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5.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 1 年以上。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在县主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务工人员。县主城规划区范围包括北至金陈路(不包括麒麟卧村、郑庄、金庄、十二里、王八里、高八里),南至夏庄至邹路规划路(不包括小圈、夏庄、小袁庄、邹路),西至南运河,东至京沪高速公路。用人单位是指依法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9、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房管办应当结合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要求和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章 审核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7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
10、条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 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审(一次公示)。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时间为 15 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委
11、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县住建局房管办;县住建局房管办自收到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 8 -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二次公示)。申请家庭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房管办予以公示(时间为 15 日)。公示期满后,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申请家庭户,取消申请资格;对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家庭户,给予审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
12、围,给予登记。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县住建局房管办备案。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初审、审核、审批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章 分配管理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房管办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企事业单位投资建
13、设的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有剩余房源,由县住建局房管办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 3 年。合- 9 -同期限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续约。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 70%,由县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会同县住建局房管办部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住建局房管办和县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政府确定
14、的租金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租赁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租赁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二)获得其它形式住房保障的。(三)累计 6 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四)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七)将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合租的。(八)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 10 -改变居住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或非法活动等的。(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第二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
15、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房管办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出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拒不退出的,其行为记入“ 沧州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再申 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