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桂林市临桂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1742 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 2016 9 号)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银监发 2018 4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 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 5 万元(含)以下、
2、 3 年期(含) 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对已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 2016 70 号) 发放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3 年期(含)以内、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包括临桂农商银行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 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 2 - 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3、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长期受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 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
4、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通过 临桂农商银行 评级授 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 3 - 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年龄应在 18 周岁(含) 60 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 63 周岁; (三)符合 临桂农商银行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
5、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发放原则与工作分工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相匹配,且能够带动生
6、产项目出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 4 - 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 偿资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安全性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临桂农商银行 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 临桂农商银行 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九条 部门职责分工。临桂农商银行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银监部门要督促
7、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 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五)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区、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要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产业规划、教育群众 提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 (
8、六)乡(镇)级政府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 5 - 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 (七)临桂农商银行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第四章 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 第十条 评级授信。临桂农商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 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一条 用信申请。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
9、信时,应向临桂农商银行 提交以下资料: (一)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 1); (二)贫困户身份证明; (三) 临桂农商银行 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区扶贫办分别公告公示 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贫困户 所在乡镇临桂农商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2。 - 6 - 乡(镇)级扶贫部门统一在每月 1 号、 15 号将本辖区已审核、公示的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临桂区扶贫办公示。 第十三条 贷
10、款调查。临桂农商银行在接到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临桂农商银行 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临桂农商银行 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 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 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 通过的, 临桂农商银行 需向贫困户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贷款清单和未能贷款贫困户清单报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扶贫部门。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扶贫小额信贷办理专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第
11、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临桂农商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该脱贫户的扶持期截止日。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 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及展期的扶- 7 - 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的贷款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
12、途使用。 对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临桂农商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 对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临桂农商银行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区政府积极做好协助。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收回。临桂农商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 日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因病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临桂农商银行应持续追索
13、 3 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临桂农商银行应持续追索 6 个月以上。追索未果 、确定贫困户确无偿债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应缴利息,一并纳入- 8 - 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后,临桂农商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 6 个月以上未果后方可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 临桂农商银行 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贷款到期 3 个月仍无法收回的,
14、应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本 金及逾期利息进行补偿。 使用财政资金为贷款的贫困户购买贷款保险后,如借款人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贷款本息后,不足部分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贫困户或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 临桂农商银行 要依法催收,并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 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恶意逃债的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列入扶持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得给予其扶持补助或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 第七章 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三条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 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临桂农商银行
15、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 9 - 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在扶持期内对于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仍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临桂农商银行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 5 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续贷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
16、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章 合作或委托经营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新增贷款采取户贷企用方式。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禁止将 2017 年 12 月 7 日后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使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已发放的采取合作或委托经营等 户贷企用方式的扶贫小额信贷,按本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 10 - 第二十九条 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的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
17、好社会责任担当且经过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收回其承接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应与贫困户、临桂农商银行共同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追责条款等。 第三十一条 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使用的扶贫 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用于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临桂农商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临桂农商银行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经营主体进行 1 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按时分红、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临桂农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章 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临桂农商银行 于每季度末月 5 日(即 3 月 5日、 6 月 5 日、 9 月 5 日、 12 月 5 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及送审期间预计新增贷款的利息(预计数)报送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