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兴市县级部门共性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1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法 律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2003 年 8 月 27 日 主席 令 第 七 号 公 布 , 自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 第 七 十 八 条 行 政许 可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请 行 政 许 可 的 , 行 政 机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行政 许 可 , 并 给 予 警 告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2、 属 于 直 接关 系 公 共 安 全 、 人 身 健康 、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的 , 申 请 人 在 一 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调查时应按规定出示证件、制作笔录;执 法 人 员 与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
3、。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8.其 他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997 年 12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
4、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5、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997 年 12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
6、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
7、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
8、【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十 三 号 公 布 , 2009 年 8 月 2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 修 订 ) 三 十 八 第 三 十 八 条 调查 终 结 ,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一 )确 有 应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具 体 情 况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9、 定 ; ( 二 ) 违法 行 为 轻 微 ,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 三 ) 违 法 事 实 不 能 成 立 的 , 不 得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四 ) 违 法 行 为 已 构 成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第 三 十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本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0、 书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列 事 项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地 址 ; ( 二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三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 ( 四 ) 行 政 处 罚 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 ( 五 )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决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 ( 六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名称 和 作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1、书 必 须 盖 有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6.【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7.【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
12、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委托处罚不按规定实施的。2. 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 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5. 使用或者损毁扣
13、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以及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
14、)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关 于 委 托 处 罚 的 规 定 的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15、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16、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
17、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18、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19、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2 行政处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20、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调查时应按规定出示证件、制作笔录;执 法 人 员 与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
21、当对案件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8.其 他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997 年 12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22、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3、;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997 年 12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24、3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
25、,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26、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三十八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27、,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
28、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7.【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29、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委托处罚不按规定实施的。2. 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 违 规 自 行 收 缴 罚款 的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5. 使用或者
30、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以及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
3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关 于 委 托 处 罚 的 规 定 的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32、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3、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
34、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
35、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36、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3 行政强制 抽样取证【 法 律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六 十 三 号 公 布 , 2009年 8 月 27 日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款 行 政 机 关 在 收 集
37、证据 时 , 可 以 采 取 抽 样 取证 的 方 法 ; 在 证 据 可 能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的 情 况 下 , 经 行 政 机 关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先 行登 记 保 存 , 并 应 当 在 七日 内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此 期 间 , 当 事 人 或 者有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者转 移 证 据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38、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听取陈述和辩解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执行责任: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其 他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
39、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40、,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同 1.3.同 14-1 同 1.4-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41、.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
42、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同 1。3.同 1。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43、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6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4 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法 律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六 十 三 号 公 布 , 2009年 8 月 27 日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十 八 号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款 行 政 机 关 在 收 集 证据 时 ,
44、 可 以 采 取 抽 样 取证 的 方 法 ; 在 证 据 可 能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的 情 况 下 , 经 行 政 机 关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先 行登 记 保 存 , 并 应 当 在 七日 内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此 期 间 , 当 事 人 或 者有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者转 移 证 据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45、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听取陈述和辩解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执行责任: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5.其 他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46、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
47、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同 1.3.同 14-1 同 1.4-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 法 实
48、 施 行 政 强 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
49、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同 1。3.同 1。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7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备注5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 8 月 27 日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