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第二章 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的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的起重设备。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