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言文中之的用法一、 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 例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如: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四)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