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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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惠州市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第三条 本 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办 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 规章的 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举办者 出资金额 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 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 领导下

3、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人【须单数, (325 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最长 4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4、)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

5、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章程的修改;(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

6、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

7、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 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 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8、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则 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

9、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存 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 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收的 资助或捐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 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10、得兼出纳,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七章 党建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

11、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 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

12、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 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 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 3%)。 第四十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党 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 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第八章 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

13、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未招生;(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自行解散的;(七)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 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14、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 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给 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 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全体监事会(监事)签名: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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