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海 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 (第一批公布 ) 临海 市人防办第一批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共 22 项 :其中行政处罚 16 项;行政征收4 项;行政强制 2 项 ;行政裁决 0 项 。 一、行政处罚(共 16 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修建、补建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浙江省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2、侵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
3、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3、 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
4、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处罚种
5、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 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6、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5、危害人 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7、(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 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
8、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 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6、交
9、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0、,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 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0、擅自报废人防工
12、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 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11、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
13、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12、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 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14、第 二十四 条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 ;(二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 13、 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15、,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 二十四 条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 ;(二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 )擅自拆除
16、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 14、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 二十四 条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
17、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 ;(二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 警报设备设施的。 ” 15、 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 二十五
18、条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 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 )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 16、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 二十五 条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
19、单位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擅自施工造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 )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 二 、行政征收(共 4 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20、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法律依据: ( 1)浙江省实施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 管线;(四)利
21、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 3)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4、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 法律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
22、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 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 三 、行政强制(共 2 项) 1、加 处 罚款
2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证据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