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56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础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