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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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服务指南目 录一、办理要素 .4(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5(九)收费标准 .5(十)咨询服务 .5二、办理流程 .6(一)申请 .61.提交方式 .62.获取收件编号 .63.获取收件凭证 .6(二)受理 .61.材料补正 .62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7(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7(五)流程图 .7三、法律救济 .7(一)投诉 .7(二)行政复议 .8四、表单填写 .8(一)申请表文本 .8(二)告知

2、、承诺书文本 .8五、有关说明 .8附件 1.9附件 2 .10附件 3 .11附件 4 .123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编 码:3711220101135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三)申请主体: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产生强烈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四)受理地点: 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五)办理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

3、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办理条件申请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建筑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产生强烈噪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4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七)申请材料申请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应当向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4、材料;2、施工合同;3、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4、生产施工场地方位图。(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即时受理。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咨询服务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设立咨询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咨询地址: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莒

5、县青年中路 155 号)5电话咨询号码:0633 6893079电子邮箱: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莒县青年中路155 号,联系电话:0633-6893079。2.获取收件编号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办理人员将信息录入,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二)受理1.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6、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6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6336893079(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 直接领取。2、决定书类型: 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许可决定书 。(五)流程图见附件 1三、法律救济(一)投诉1、投诉受理: 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7、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莒县公安局督察室负责对治安管理大队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 3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日,在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3、投诉处理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74、投诉渠道莒县公安局纪委督察室:0633 7912121信箱:莒县公安局纪委督察室 邮编:276599(二)行政复议1.日照市人民政府

8、法制办公室,地址: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 号,联系电话:0633-88007862.莒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莒县振兴东路 489 号,联系电话:0633-6222072四、表单填写(一)申请表文本见附件 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件 3、附件 4五、有关说明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8附件 1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流程图申请1.申请人现场申请2.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维护、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止措施情况) ;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的委托书;企事业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9、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补正。审核(时间:5 个工作日)1.治安管理大队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2.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按规定处理或不予审批,出具文书;3.需要特殊程序的,协调进行。办结(时间:当场)治安管理大队核发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许可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审批(时间:5 个工作日)1.分管领导做出审批意见;2.治安管理大队起草批复文件或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9附件 2 排放偶 发 性 强 烈 噪 声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时 间 :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单位名称 地 址施工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噪声强度(分贝)时间范围承办人意见年 月 日派出所初审意见所长签字年 月 日承办人意见年 月 日县局治安部门意见领导签字年 月 日县局领导审批意见年 月 日10附件 3告知书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申请人申请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许可决定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1、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3、施工合同;4、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5、生产施工场地方位图。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单位应服从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莒县公安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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