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资源枯竭煤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资源枯竭煤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枯竭煤矿的日常监管,不断规范煤矿资源开发秩序,加快资源枯竭产能淘汰退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资源枯竭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陕安委202141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煤矿是指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已查明的可利用煤炭资源储量通过正常开采活动已全部消耗或剩余资源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所对应的生产服务年限不满 2 年的煤矿。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煤炭资源储量已枯竭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资源枯竭煤矿的认定,应根据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和日常巡查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 第四条 资源枯竭煤矿认定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矿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对辖区煤矿企业截至上一年末的保有资源量进行核算,2 月底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