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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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文 件南安生2017 10 号区安委会关于下发安委会会议等制度的通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委会工作有序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安委会对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等 4 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现根据市五项制度,制定南开区相关制度,经区政府同意,予以下发执行。相关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2 -4.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5.南开区安全生

2、产情况报告制度 (联系人:岳大庆;联系电话:27631609;传真:27635118)(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 3 -附 件 1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决定,或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决定;召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

3、任等决定;召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决定。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一般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等,主要议题是听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4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4、问题等。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一般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相关行业领域、街域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员等,主要议题是研究解决某一行业领域、某一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研究提请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一般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主持,参会人员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等,主要议题是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布置区委、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各项要求。通常情况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也可采取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

5、单位每季度上报安全生产阶段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等形式开展。第七条 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如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 5 -案和佐证材料,并事先书面征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八条 对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2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持续改进

6、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通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生产安全事故及问责等情况;(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五)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第三条 通报以下发文件、简报、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第四条 本制度通报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第五条 通报频次依据具体工作要求确定。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工作。第七条 通报中存在问题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反馈整改情况的,在安

7、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 7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督查制度。第二条 检查督查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第三条 检查督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督查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检查督查需报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应制订详细检查督查方案,明确范围、目标、时间

8、、形式、内容、职责和要求等内容。第五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检查督查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区安全生- 9 -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可以实行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吸取事故教训不及时、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不到位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约谈,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第七条 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

9、问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下达督查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4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一般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上报。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相关情况的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同意后方可上报,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必须要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拟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的,应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提出请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下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文件下发由提出申请单位负责。拟发文件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由拟发文单位征求其它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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