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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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制处 石晓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下面,我对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一、关于立法遵循的原则条例的起草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具体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科学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于法规起草的全过程。二是注重一致性和创新性,对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加以细化、延伸和补充完善,对上位法未作规定而又需要规范的,设定必要的制度规范。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把我省近年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经验做

2、法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的:1、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制定这2件法规的意义。电力设施与电能,它不是一般的财产,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某些群体或个人利益,是以整个社会作为公共利益的承载主体,从而与其他特定群体之公共利益区别开来。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利益普遍性使它必然成为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供应具有公用事业的属性。安全、稳定、持续的电力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事关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正常活动,事关国防建设

3、、军工的正常生产和边防的安全,事关陆、海、空交通和广播、通讯等的正常工作,事关工厂、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事关农业的抗旱排涝,事关医疗机构等的救死扶伤,事关教学、科研秩序的正常进行,事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电力设施一旦受到破坏,电力供应中断,在现代社会里,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电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电 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保护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这也充分体现出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在立法时

4、,在总则的第一条立法目的,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3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在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和 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这是作为一条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可见立法的价值取向所在。2、注重权利义务的平衡。在这件法规中,涉及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其他相遇人的关系,涉及供电方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都提出了这个问题,而且比较尖锐。比如说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架空电 力线路保 护区内,对可能危及 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树木,树

5、木所有人应当予以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所有人拒绝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人负担。 ”这样规定就不尽合理。修改的时候,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电 力 设施 产权人应 当加强安全巡查,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现在条例的规定说明三点:一是电力企业要履行告知义务;二是赋予了电力企业一种砍伐的权力(否则就是损害、赔偿);三是免除赔偿责任。4在其他章节与条款中,我们也是本着这一原则

6、作了调整,这么一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高票通过。3、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原则。每一项事业都有一个可遵循的原则,来统领和指导我们的工作。这个原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这项工作的法定原则。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来说,在条例的第三条中作了规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定,既符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特点,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而且贯穿整个条例的始终。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这是法规调整的重点问题。关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的规定,如电力法第七章专章作了规定,国务院的电力设施

7、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保护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比较早,有些规定已经滞后,有些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的。本条例主要是依据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重点补充和细化。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总共用一章三节 20 个条款作了规范,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保护措施以及相遇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5一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为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网可靠运行,我国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纳入了法律范畴,任何危害保护范围内电力设施的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任何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关于电

8、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国务院的条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立法,本条例没有重复表述,只是与国务院条例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如省条例第九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电力法和国务院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在条例中我们作了补充性规定:1、明确了电力设施的概念: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2、明确了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条例规定: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3、明确了输送管路保护区具体范围。输送管路,主要指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

9、、冲灰管道(沟)。就其本身的经济价值而论,可能比发电、变电、送电和供电的相关设施要小,但因电能是产供销一次完成,如果这些管路一旦遭到外力的破坏,就可能造成发电或输电的终止,所引起的危害后果巨大,因此必须立法加以保护。二是关于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条例在第二章中用一节九条若干款项的篇幅,详细规定6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电力设施产权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及特定的单位和个人这三方面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一)关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1、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标志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或者安全标志:例如要求电

10、力设施产权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等等。2、关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权利:一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电力设施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时,容易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大面积停电及其他次生灾害。因此在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11、,急需电力设施产权人及时恢复、重建电力设施,以满足连续、稳7定供电的要求。为及时防灾避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民法学上的紧急避险理论为基础,本条赋予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二是实施民事自救的权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1、恢复原状。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或者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通过维修、重做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电力设施及电力设施附着的基础设施等恢复到损坏前状况。2、排除妨害。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电力设施产权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行

12、为人不排除妨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害。3、赔偿损失。行为人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给电力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电力设施被破坏往往伴随着停电的后果,停电不仅造成供电企业销售电量的损失,而且给其他用户也会带来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 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行 为人赔偿的损失范 围包括供电企业损失和其他用户损失。三是请求行政干预的权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在行使民事8自救权利的同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具体包括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此类

13、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性规定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条例用较大的篇幅,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如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如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等。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4、如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4、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如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等。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

15、法设立了破坏电力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 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对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性规定主要是对出售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作了规定,分别规定了出售者和收购者的法律义务:1、出售者的义务。证明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来源。条例规定: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

16、出示本人身份证件。2、收购者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查验义务。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10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建立收购台账的义务。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并且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三是报告的义务。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收购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通过这些措施,从销售环节堵住盗窃电力设施设备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三、关于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遇关系的处理考虑到相遇关系处理的重要性,修改时将条例草案第二章“ 电 力设 施保护” 分 为三节,其中“相遇关系处理”作为单独一节,以突出其重要性,并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比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要求,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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