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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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 根据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参保范围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二)各类企业(含中央、省驻州企业)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州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我州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已在我州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

2、本办法。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变更第三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准成立后的 30 日内,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编委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2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减少、调动、退休等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变更手续。第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注销等手续。第七条 用

3、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延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和改制时,应当依法优先清算、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第 3 章 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第八条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年度缴纳:(一)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4、7%。3参加职工医保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数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数比例在 0.35:1 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超过 0.35:1 以上的,由单位按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9%,继续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2%,由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5、 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9%,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初次参保选择单建统筹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保,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将单建统筹方式参保转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补缴从参保之日起至办理时以当前政策按统账结合方式计算的差额比例部分,补缴期间不补划个人账户,不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后划拨个人账户。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第十条 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4(一) 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含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 (二)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 10%、绩效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目标考核奖 。(三)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 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

7、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应于每月20 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中断缴费之日起,依法暂停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3 个月(含 3 个月)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5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 6 个月(含 6

8、 个月)以下的,可以办理补缴。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并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发生的住院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6 个月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视同初次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和管理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三)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五)财政补贴;(六)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七)依法纳入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

9、分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按照规定标准按月划入。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划入,补缴后再按规定补划。6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1.在职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0.1%实足年龄。2.退休人员: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全州上上年度城 镇全部单位就业 人员月

10、平均工资0.1%实足年龄。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个人账户通过阿坝州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结算。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联账户。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参保地信息中心挂失,并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挂失前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本人承担。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应在 30 日内凭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核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二十条

11、 参保人员死亡后,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7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五章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严格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一)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州外,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关系转移,并按新参保地办法管理。(二)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从州外转入我州,按以下办法接续:1.3 个月(含 3 个月)以内办理转移接续关

12、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3 个月以上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下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不再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4.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地缴费年限与我州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不重复计算),作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在本州内转移接续,经办机构以增减员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重新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8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相互转移接续,相互转接后,仍保留其原参保缴费记录。(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居民需转入

13、职工医保的,可按照我州职工医保政策规定一次性补足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差额后,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转入职工医保时的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待遇从转入并补足职工医保差额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补足差额的按照本次参保缴费时间确定职工医保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失业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当月接续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第二十四条 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州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9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第二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连续参保至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达到男满 30 年、女满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的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第二十六条 缴费年限的计算(一)用人单位或个

15、体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录其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及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职工医保关系跨地区转入人员,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州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且在我州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达到 10年,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按国家、省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刑满释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判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

16、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刑满释放后要求继续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我州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按 7%费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从补缴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管理服刑的原城镇10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依其个人身份和具体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批复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及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符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标准的,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

17、到职工医保最低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第二十八条 补缴办法(一)用人单位补缴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由用人单位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个体参保补缴办法。个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按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初次参保选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逐年缴纳,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初次参保选择单建统筹的,中途就业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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