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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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月说 明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T2050.1-2016)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创建、评分及安监部门监督检查。3. 本实施细则采用“千分制”,分别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4. 本实施细的“安全生产标准

2、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由8个一级要素、33个二级要素及若干要求组成。一级要素分值明细表标准化评分总分为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评审得分标准中的赋分100式中:标准中的赋分是指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范围内的标准要求项的赋分之和(即1000-缺项赋分之和);5. 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中累积扣分的,均直到该评审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要 素 分 值1.目标职责1.102.制度化管理 303.教育培训2.504.现场管理3.700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4.1006.应急管理5.707.事故管理6.208

3、.持续改进 20总分 10006.标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总分90分为一级;75总分90分为二级;总分60总分75分为三级;总分60分为不达标。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条件1.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2.矿山不得出现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3.在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矿山没有发生死亡事故;4.矿山不得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1)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4)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5)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6)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

4、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7)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二、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分解为指标落实到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1未明确目标并落实到部门或未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不得分。1.1目标(2分)2.定期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调整。 1无定期考核和调整记录的,不得分。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

5、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

6、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未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未按要求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分。2.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

7、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1.2机构设置(2分)2.企业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 1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不得分。1目标职责(10分)1.3全员参与(2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并加强对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2未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责任制不完善的,扣1分;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清楚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处

8、扣1分。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

9、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

10、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11、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安全生产管理

12、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13、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台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台账或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资金投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4、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4安全生产投入(2分)2.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1 未缴纳保险费用的,不得分。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法律】安全生

15、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1.5安全文化建设(1分)参照AQ/T9004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 1未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1.6安全生产信息

16、化建设(1分)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1未按照规定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不得分。2.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分)企业应遵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至少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1 1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35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

17、度的,不得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8、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19、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1未建立相关数据库的,不得分。2.上级部门宣传、执法文件归档管理。 1未进

20、行归档管理的,不得分。2.2文档管理(3分)3.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和自身安全标准化系统要求,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的相关记录,并确保对记录的有效控制。1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1.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会议制度;安全技术管理经费保障制度;安全技术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5未建立相关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建立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2制度化管理(30分)2.3技术管理(22分) 2.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21、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运行程序和台账档案。4未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不得分;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的,不得分;作业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扣2分;未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运行程序和台账档案的,扣2分。未制定作业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

22、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2.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3.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4.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3.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8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分。6.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

24、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2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2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下井月度计划【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

27、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4.建立健全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并公示带

28、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5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不得分,未公告月度计划或计划完成情况的,不得分。2.未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公告或情况未公示【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

29、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1.确定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部门。 2未确定培训部门的,不得分。2.培训需求的分析应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 3无需求分析的,不得分。3.应针对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 5无合理的培训计划扣2分;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扣3分。未将安全培训纳

30、入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资金。【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4.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7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记录内容不全的,一处扣2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或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法律】安全生产

31、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3.1教育培训管理(20分)5.企业应建立培训的适宜性评估机制,对培训数量与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 3无评估机制的,不得分,评估内容不全的,一处扣1分。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后,取得

32、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0未按相关要求取证或取证不全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合格证书过期失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33、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专人带领。10未培训的,不得分;培训学时不足的,每缺1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34、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35、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36、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3教育培训(50分)3.2人员教育培训(30分)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10应持证上岗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证书未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分。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不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

38、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39、下的罚款”。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0、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

41、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开拓方式(10分)矿井开拓方式,井筒数量及使用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0矿井开拓方式、井筒数量及其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符的,不得分。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2、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2.水平、采区(10分)矿井开采水平、采区的布置方式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10矿井开采水平、采区的布置方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违反一处,扣5分。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

43、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现场管理(700)4.1开拓开采系统(170分)3.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及采掘工作面数量(15分)(1)矿井应编制年度采掘作业计划;(2)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15未编制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扣5分;生产矿井实际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比设计规定多布置1个,扣8分;多布置2个及以上,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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