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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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北海 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 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桂建发 2017 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 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不包括外籍人员) ,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 18周岁,且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在本市 区域范围 内居住 (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 (三)承诺履行缴

2、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 ,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2 - 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

3、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 北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 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 受托银行 ) 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 各网点 (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4、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 签订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在 市公积金中心 业务 范围内只能开设一- 3 - 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同时 北海

5、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 市公积金中心 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 八 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 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 北海 市上一年度 最低工资 标准 。 (二) 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 20%。 (三) 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6、。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照在职职工缴存额上下限执行。 第 九 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基数 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 金年度 (为每年 7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日) 一年调整一次。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 7月 1日至 7月 25 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4 - 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第 十 条 自愿缴存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 一 条 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7、向市公积金中心 (受托银行) 提交缴存申请; (二)市公积金中心 (受托银行) 审核自愿 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三)自愿缴存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 3个月的(不含 3个月),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

8、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 各网点 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 5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第十 四 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 超过利息额的 10%,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 五 条 自愿缴存

9、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 24 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 六 条 自愿缴存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 12 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 七 条 自愿缴存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条件,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十 八 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年限 按多存多- 6 - 贷 、长存长贷 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 、剩余缴存年限 等缴存贡献因素 以及 市 公积金中心个贷率等因素挂钩 ,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及最长年限 。 第十 九 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 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 6 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第二十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 有权 提前收回贷款 或

11、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连续满 3 个月或累计满 6 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 非法、 无效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 骗提 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12、-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 - 8 - 附件 1 北海 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北海 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 北海 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 办法 ( 试行 ) 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 签 定 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承办乙 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乙方设立个

13、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统一管理乙方的 住房 公积金个人账户 ,如甲方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每年 6 月 30 日结算一次,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四、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五、乙方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按规定- 9 - 为乙方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并根据 号文件的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乙方自行申报的实际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经双方

14、协商,确定乙方缴存时间自 年 月起。 三、乙方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乙方需在 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从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划扣款项至甲方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主动到银行办理个人授权扣款变更业务,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 20日(含)前。 五、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15、调整,申请时间为每年 7 月份。 - 10 - 六、乙方符合 北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乙方符合 北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贷款条件时,可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 法 人或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协议编号统一为 13 位数字,由 业务网点所属 首字母大写、办理日期、编号组成。例如 合浦 管理部 2018 年 3 月 6日签订的第 1 份协议,协议编号为 HP201803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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