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石景山区 学校 (幼儿园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自愿 出资兴办的民办 非企业 单位,是 从事非营利性 (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 第八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 第九条 学校办学内容: 。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 。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
3、具备条件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单位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 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四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2 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 7 人
4、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 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
5、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6、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3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 聘任和解聘校长 ; (三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四 )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 (五 )
7、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六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 批准学校内部组 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为 单数, 5 25人;任期 3 年或 4 年 第二十五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 二 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
8、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会成员 为单数, 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决策机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9、当本单位 决策机构成员 、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 决策机构成员 会议。 4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 ,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依法独立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 (二 )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 (三 )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
10、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 (四 )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 (六 )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 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11、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
12、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 学校的 盈余不得分红, 并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等 。 第三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13、 学校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 业务主管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 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并送登记机关核准 。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
14、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6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 第四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 单位 和登记 管理 机关核定的为准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 单位 和登记 管理 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 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