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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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水系内河 5 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黑海船检 2017 372 号文公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目 录第 1 章 通则 .11.1 目的 .11.2 一般规定 .11.3 定义 .11.4 限制条件 .2第 2 章 检验和发证 .42.1 申请 .42.2 检验种类 .42.3 检验间隔期 .42.4 检验 .42.5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52.6 证书失效 .6第 3 章 船体结构 .73.1 一般要求 .73.2 外板和甲板 .73.3 舱口结构 .73.4 骨架设置 .7第 4 章 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 .84.1 吨位 .84.

2、2 载重线 .84.3 船舶稳性 .8第 5 章 船舶设备 .95.1 舵设备 .95.2 锚泊及系泊设备 .95.3 救生设备 .95.4 消防设备 .95.5 船舶标识 .9第 6 章 载人处所及乘员核定 .106.1 一般规定 .106.2 乘员核定 .10第 7 章 机电设备 .117.1 一般规定 .11附录 1 审核图纸及资料 . 12附录 2 检验项目表 .13附录 3 检验报告 .14附录 4 证书格式 .15附录 5 检验参考指南 .,.17附录 6 检验申请表 .,.180第一章 通则1.1 目的为加强黑龙江水系内河 5 米以下小船的检验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

3、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黑龙江水系内河 5 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一般规定1.2.1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系 C 级航区的河流、湖泊、水库内,用于水上营运的船长大于等于 3.6 米但小于 5 米,载人数量(包括船舶操纵人员)不超过 12 人的排水型船舶。1.2.2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定:高速船、游艇、渔船、帆船、运动竞赛艇以及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汽油座舱机船等特殊形式的船舶。1.2.3 经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应在其限定区域内航行。1.2.4 本规定未明确检验要求的参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执行。1.3 定义1.3.

4、1 总长 LOA (m)系指船舶的总长度,即自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1.3.2 船长 L(m)系指总长的 96%。1.3.3 船宽 B(m)系指船舶最宽处两舷外板内表面之间的水1平距离(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 ,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1.3.4 型深 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应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1.3.5 满载吃水 d(m)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

5、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1.3.6 载人船舶系指用于载运乘员的船舶。1.3.7 乘员系指除船舶操作人员以外的船上其他人员。1.3.8 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1.4 限制条件1.4.1 适用于本规定的船舶:(1) 禁止在蒲氏风级 4 级及以上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2)禁止夜间航行、雾航;(3)禁止在主航道航行; (4)禁止在流凌期间航行;(5)禁止大型牲畜上船;(6)禁止电动自行车,特别是摩托车等大件货物上船; 2(7)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8)航行时所有人员均应穿着救生衣,乘员应坐在座位上。3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2.1 申请2.

6、1.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2.2 检验种类2.2.1 初次检验初次对船舶颁发证书前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2.2.2 年度检验对船舶现状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2.2.3 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并换发新证书。2.2.4 临时检验船舶在 2.4.4.1 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2.3 检验间隔期2.3.1 从事旅游营运的载人船舶为

7、每年检验 1 次;其它船舶检验间隔期为 3 年;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为 6 年。2.4 检验2.4.1 初次检验2.4.1.1 船舶初次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42.4.1.2 船检机构负责对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按附录 1 中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2.4.1.3 初次检验项目参见附录 2。2.4.2 年度检验2.4.2.1 年度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2.4.2.2 年度检验可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2.4.2.3 年度检验项目参见附录 2。2.4.3 换证检验 2.4.3.1 换证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2.4.3.2 换证检验可在检验到期

8、日前两个月内进行。2.4.3.3 换证检验项目参见附录 2。2.4.4 临时检验2.4.4.1 船舶在 2.6.1 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应申请临时检验。2.4.4.2 船舶临时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5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2.5.1 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证书有效期为 6 年,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 3、附录 4。2.5.2 船舶经年度检验合格后由现场验船人员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盖章,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 3。2.5.3 船舶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换发新证书,并出5具检验报告,检验

9、报告格式见附录 3。2.5.4 船舶经临时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 3。2.5.5 证书签发时应注明船舶航行水域的范围及航行限制条件。2.6 证书失效2.6.1 船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证书失效:(1)船舶未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时;(2)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时;(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的;(4)船舶的适航条件与证书所限定的条件不一致时;(5)船舶所有人发生变更时。6第三章 船体结构3.1 一般要求3.1.1 本章适用于对于钢质、铝合金及纤维增强塑料的船体结构。3.1.2 船舶应有足够的

10、结构强度,船体构件的布置应保证结构的有效连续性。3.1.3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3.1.4 船舶应至少在首部设置一道舱壁。3.1.5 船舶应设置横向骨架,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 600mm。3.2 外板和甲板3.2.1 最小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1)对于钢质船板厚不应小于 1.5mm; (2)对于铝合金船板厚不应小于 2.0mm;3.3 舱口结构3.3.1 船舶若在船中部 0.4L 的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则应在舱口边缘设置连续的加强结构。3.4 骨架设置3.4.1 船舶应设置船底骨架、舷侧骨架及甲板骨架,骨架的间距应相同,不同骨架之间应尽可能形成框架。钢质船舶骨架的规格不小于L30303 的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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