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培养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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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年法律硕士培养协议书西安交通大学(甲方)为 (乙方)委托培养 2008 年法律硕士 名(丙方),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经以上三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单位办班,其培养领域和人员名单由学院附后并双方盖章)。一、丙方生在甲方在职学习期间,培养、管理按甲方有关 规定执行。二、丙方须按时入学,在甲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住宿费、医疗费、来往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或丙方负担,甲方不负责安排住宿。三、丙方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 过正式学位论文答辩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该生在甲方学习期间,应遵守甲方学籍

2、管理规定, 对违纪者,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条例及规定做出处理;丙方因病休学时,休学期间待遇由乙方参考有关规定办理,休学超过一年者按退学处理。乙方 对该生可不定期进行考查了解,甲方给予协助。四、每生培养经费为 元,共计 元,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前由乙方汇至西安交通大学(银行帐号:3700023509088100314,开户银行:西安市工商行互助路分理处),汇款请注明“XXX 08(法律硕士)委托培养费用 ”。若不能按此合同规定金额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将视为丙方自愿放弃入学资格。五、丙方若因故(包括报名、考 试时弄虚作假,在学期间违纪、病退、学习成绩不及格等)不能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或中途退学,已交付的培养费不再退还。甲方:西安交通大学 乙方: 丙方: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签字: 签字: 签字: (培养学院负责人) (单位办班此处可为空)(研招办公章) (乙方人事部门公章)2009 年 月 日 2009 年 月 日 2009 年 月 日注: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丙各存壹份甲方联系人部门:陕西省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甲方单位邮政编码:710049 乙方通信地址: 省 市联系人部门: 联系人:乙方单位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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