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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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 1 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守信激励机制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

2、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依法诚信经营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激励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第 3 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2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第 4 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二、三项为基本条件,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1)近 3 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 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第 5 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

4、下统称认定部- 3 -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主体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并将其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类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筛查比对,确保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6 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

5、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2)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诚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3)其他有关信息。第 7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人责任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确保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守信联合激励- 4 -对象名单应及时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 8 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对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主

6、体,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报请部信用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第 9 条 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对各地报(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后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具体激励措施由各级各类联合激励备忘录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

7、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5 -第 10 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 3 年;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情况变动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11 条 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数据库。数据库按第六条规定建设。第 12 条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所依据的文件被撤销或变更后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 20 个工作

8、日内,及时将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并履行告知义务。第 13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公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对依法不予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激励。第 14 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对列入、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部门审核确认后,异议处理期间暂停执行联合激励措施。书面申诉材料应包括:(1)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或企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6 -(2)认定部门名称;(3)申诉请求;(4)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5)提出申诉时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按照申诉人提供的地址寄送申诉人,采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退回之日视为收到之日。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 15 条 认定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没有法定依据将相关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2)违

10、反程序将相关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3)将未达到相关标准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4)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情形,导致纳入或移- 7 -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依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第 16 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组织开展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信息归集、跟踪、监测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并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激励;根据工作需要,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领导小组报备后,也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参与或承担。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第 17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 年 月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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