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义市南部新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委会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管委会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执业律师、法律专家中聘请法律顾问。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系、协调、选聘和事务管理工作。具
2、体职责是:(一)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考察等工作;(二)拟草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三)联系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四)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二章 工作职责、方式第五条 法律顾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管委会委托,就管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管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受管委会委托,代理管委会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管委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三)受管委会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
3、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受管委会委托,参与以管委会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审查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五)协助管委会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六)向管委会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七)受管委会委托,审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的合同、方案,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八)办理管委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 法律顾问通过参加管委会各种会议(包括专题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或者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第七条 法律顾问向管委会提
4、供法律咨询,除以会议方式进行的以外,应提供书面意见,送管委会办公室予以存档。第八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间的费用,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在代理管委会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执行。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法律顾问原则上实行“一对一”为管委会领导提供法律服务,重大法律咨询问题要由法律顾问集体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第三章 公开聘任第十条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第十一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
5、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实务、法学研究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无刑事犯罪记录,近 3 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处分;(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五)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审判、检察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 ,专业能力较强;(三)具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法制审查等行政法律实务经
6、验;(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 3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聘任:(一)管委会办公室将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公告公布在南部新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前来应聘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并进行考察,择优选取法律顾问人选;(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管委会决定; (四)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对于
7、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管委会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对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则由管委会与法律顾问本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 1 年。聘任期满,根据 工 作 需 要 且 符 合 本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优 先 续 聘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国家秘密和管委会工作秘密;(二)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管委会的合法权益;(三)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四)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六)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管委会交
8、办的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八)个人名片不得印有管委会法律顾问字样;(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第十七条 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法律顾问中的律师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一)与管委会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二)受管委会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第十九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第二十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管委会可以提前解聘,并取消相应权利。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7 年 12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