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地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相关机构(单位)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主体】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由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处室具体实施。第四条【考核主体】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
2、五条【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内容】 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纳入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的情况;(二)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三)保险公司参与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的情况;(四)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的情况。第六条【签状企业考核内容】 对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三)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七条【保险公司内容】 对保险公司
3、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绩;(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情况;(五)参与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的情况。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内容】 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二)组织协调保险公司拓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情况(三)监督保险公司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四)参与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的情况。3第九条【考核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第十条【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 4 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
4、本数):(一)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二)得分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三)得分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四)得分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部门不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规定数值、从业人员的参保比例低于规定数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不合格评定。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合格】 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合格评定:(一)不执行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拒赔或者赔付逾期 10 日以上的。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合格】 保险经纪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的一,按不合格评定:(一)挪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二)对投
5、保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十四条【考核细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处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考核细4则,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第十五条【自评和核查评分】 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每年 11 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自评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处室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计资料核查评分。第十六条【评分审定】 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会审定,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结果运用
6、 1】 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企业的考核结果,纳入当年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一)考核优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得满分;(二)考核良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扣 1 分;(三)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扣 2 分;(四)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不得分。第十八条【结果运用 2】 保险公司考核不合格的,从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办保险公司名单中除名,并自除名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纳入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办保险公司名单。第十九条【结果运用 3】 保险经纪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自5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解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另行遴选保险经纪公司。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解释和施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处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