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宁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1.6 本市矿山基本情况及事故特点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部及职责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3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4 专家组职责2.5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3 预警3.1 预警级别划分3.2 预警发布3.2.1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发布程序3.2.2 黄色预警发布程序3.2.3 跨市级行政区域预警发布程序3.2.4 蓝色预警发布程序- 2 -3.3 预警预防机制4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分级5.2 应急响应启动5.3 应急
2、响应程序5.4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5.5 应急救援中止5.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5.7 信息发布5.8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理赔6.3 调查与评估7 保障措施7.1 救援队伍保障7.2 经费保障7.3 医疗保障7.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7.6 通信和信息保障7.7 治安保障- 3 -7.8 技术支持与保障7.9 宣传、培训和演练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奖励与处罚8.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
3、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宁市应急联动规定(试行)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1.4 工
4、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5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开发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级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县(区、开发区)级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
5、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市、县(区、开发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门,是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6、统领全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与自治区矿山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区、开发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 6 -宁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6 本市矿山基本情况及事故特点1.6.1 矿山基本情况我市矿山主要涉及煤、金、银、铜、铁、钨、铅、锌、锰、滑石、芒硝、高岭土、膨润土、方解石、石灰石等矿种。据 2015年 10 月统计结果,全市共有煤矿企业 2 家(露天煤矿 1 家、地下煤矿 1 家)、非煤矿山企业 311 家、尾矿库 84 座,绝大部分矿山(尾矿库)为小型矿山(尾矿库),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开采生
7、产过程中,存在着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物体打击、透水、火灾、触电、高处坠落、冒顶片帮、尾矿坝垮坝、煤矿瓦斯爆炸等危害性因素。1.6.2 矿山事故特点本市的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历史上煤矿事故主要以机械伤害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为主。地下非煤矿山均无瓦斯,事故以冒顶片帮、机械伤害、中毒窒息、透水、触电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主要是边坡坍塌滑坡、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尾矿坝垮坝等事故。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部及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南宁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7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
8、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启动级以上响应时,由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协调与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决定启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文新广电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南宁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南宁市矿山救援中队、南宁供电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
9、宁分公司和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职责: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覆盖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处警和通知;在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地面应急通信系统;为矿山重大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提供平台等。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 8 -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协助开展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等。市工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
10、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矿山应急救援相关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医院的联系及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市文新广电局:负责矿山事
11、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市民政局: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捐赠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环境监测,对矿山事故造成的- 9 -环境污染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武警南宁市支队: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矿山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等。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
12、作,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南宁市矿山救护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组织一切力量对井下遇险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南宁供电公司: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电信南宁分公司、移动南宁分公司、联通南宁分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保障工作。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3 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南宁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值班电话:5583555),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10 -指挥部
13、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发生的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4 专家组职责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2)研 究 分 析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 灾 害 情 况 的 演 变 和 救 援 技 术 措施 ,(3)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4)参与制订、修订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承担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2.5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区、开发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若国家、自治区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则市、县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