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党组织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2、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海农村商业银行或龙海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Longha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Longhai Rural Commercial
3、Bank Or Rural Commercial Bank Of Longhai。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 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 17 号,邮编:363100。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 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 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
4、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 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 经营宗旨、发展战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坚持支农支小战略发展方向
5、,积极支持“三农” 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推进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 三农 ”发展。具体比例由股 东大会根据当地 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外汇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6、款;(三)办理外汇贷款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四)办理国内结算与国际结算业务;(五)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同业外汇拆借业务及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六)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借记卡、贷记卡业务;(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9,786,906 元。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
7、十条 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在本行股本中,法人股 370,325,850 元,占股本总额的43.07%;自然人股 489,461,056 元,占股本总额的 56.93%,其中:内部职工股 117,945,091 元,占股本总额的 13.72%,外部自然人股 371,515,965 元,占股本总额的 43.21%。第二十一条 本行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
8、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序号股东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所占股份比例1 漳州市机电投资有限公司 4308.0205 5.01%2 龙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298.9501 5.00%3 龙海市锦江弘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298.9501 5.00%4 漳州市恒丽电子有限公司 2047.3577 2.38%5
9、 漳州市振兴钟表有限公司 1931.8073 2.25%6 漳州翔鹰实业有限公司 1507.5552 1.75%7 漳州市鸿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1369.0614 1.59%8 龙海市建富塑料有限公司 1293.9716 1.50%9 漳州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89.8635 1.50%10 福建佳丽电子有限公司 1202.7205 1.40%本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所占股份比例1 林振明 803.0354 0.93%2 赖国莲 663.2575 0.77%3 郑跃南 529.8204 0.62%4 谢志弘 462.8804 0.54%5
10、石亚明 433.9358 0.50%6 卢益财 426.7937 0.50%7 陈漳海 405.9437 0.47%8 赖国平 345.6286 0.40%9 林连玉 300.0867 0.35%10 蔡荣宗 299.7198 0.35%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股份 总数为 859,786,906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四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
11、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
12、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3、。第二十九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二)通过协议方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三十条 本行股 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本行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方式转让所持股权的,应事先报董事会或股权管理机构审批,转让的份额(包括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达到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后,再与受让方正式办理相关手续。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单次或累计达到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股份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
14、其派出机构报告。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本行股权的,按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
15、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授信余额超过其所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本行将限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本行风险合规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日常工作,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发起人5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