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 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