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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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贵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2、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贵州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规定, 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2 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总 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家收入分配 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的原则 。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

3、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的原则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 四 )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 者利益关系 的原则 。市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 五 )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相配套 的原则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

4、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3 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上年度企业工资 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的相关要求 , 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合理安排 工资总额调控线 ,工资 总额调控线的上线、基准线、下线根据上年度 工资指导线的 上线、基准线、下线调控幅度进行调整 。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核准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

5、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条 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 经济 效益增长 (企业经济效益 考虑 政府划入融资公司资产 的经营结果 ) 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 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及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 结合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

6、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对工资总额进行合理调控。 4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以上年度财务决算合 并报表范围相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减少)额组成。即 :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减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综合考虑企业前三年工资总额情况,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其中: (一) 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成建制划入职工或按国家政策接受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等情况增加职工的,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预算 基数。 (二)企业 因 改制重组、减少人员

7、、成建制划出职工及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等因素,相应减少工资总额 预算 基数。 (三) 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特别调整的,申报预算方案时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在申报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核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据实确定;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水平,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水平,并参考本市企业和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减少)额 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总额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5 等因素综合确定 ,办法 如下

8、: 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贵阳市职工平均工资比较倍数 经济效益较上年增减情况 工资总额调控线 备注 盈利企业 1 倍以下 可按基准线至上线调增 倍数中含下限不含上限 1-2 倍 经济效益增加 可按基准线至上线调增 经济效益下降 可按下线至基准线调增 2 倍以上 经济效益增加 可按下线至基准线调增 经济效益下降 不增长或负增长 亏损企业 减亏企业或职工工资低于贵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 可按下线至基准线调增 其他亏损企业 原则上不增长或负增长 第 十八 条 经济 效益指标的选取原则上为企业利润总额 ( 考虑 政府划入融资公司资产 的经营结果 ) 或应缴(或实缴)利税总额。 第 十九 条

9、对于公益性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采用业务量(实物量)含量工资进行预算,但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按含量工资的 90%至 95%预算。 第二十条 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总额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关闭破产、关停并转及其它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如实申报。 第二十二条 企 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6 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

10、略调整情况; (四)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依据 、 标准及数额;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六)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 于每年 4 月 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 市国资委 审核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市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以及预算不符合编制要求,预算严重偏离实际 ,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

11、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 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7 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于当年 7 月底前将半 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分析 报告 报送市国资委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 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国

12、资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预算编制基 数 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 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复核,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 8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

13、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制度。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 4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 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市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据 实列支,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 第 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在工资清算时,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过大、超核准预算发放工资的企业,原则 上 按超过的数额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 第 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市 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单列。 9 第三十九条 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市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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