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7038 上传时间:2018-07-0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贵州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贵州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 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 标准 第 四 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

2、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 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 定期 考核。平时考核 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 由 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 、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在每年年末或次 年年初进行 。 第六条

3、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3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 优秀 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高 ;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 强; 工作责任心强 , 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 工作实绩突出 ; 清正廉洁。 确定为 称职 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 熟悉业务,工作 能力较强 ;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 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 能够完成 本职工作 ; 廉洁 自律 。 公务员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 基本称职 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 履行职责的工作 能 力较弱 ; 工作 责任心一般,或 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 但完成工作的数

4、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或 在工作中有 失误 ;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 不称职 等次 : 思想 政治素质较差 ;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 工作责任心 或工作作风差 ; 不能完成 工作 任务,或在工作中因 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或 者恶劣社会影响 ;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 次的人4 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 应 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 15%以内; 省、市 、县 、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且 考评获得一等奖 的 机关 或者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机关 , 年度考核

5、 优秀等次比例 可 掌握在 20%以内 。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且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的人员,不占本机关 优秀等次 比例。 人数较少 、按规定比例核算优秀等次名额不足 1名的机关 ,其优秀等次的人数 , 由 同级 政府人事部门 在规定比例内根据具体情况 统筹掌握。 第三章 考核 程序 第 八 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负责公务员考核的指 导、管理、 监督、 检查 , 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 负责 具体 组织实施 本机关公务员考核 。 第 九 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公务员应将其 职位职责和本年度 任务要求填入

6、考核记实手册的相应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 (二)被考核 公务员 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5 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 末呈交主管领导 ;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 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 的 情况,每月 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 ,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 十 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 3 7 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组成

7、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审核主管 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 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年度考 核的基本程序是: 6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在 听取群众 和公务员本人 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

8、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 等次 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对本机关公务员考核等次进行审 定,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 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与被考核公务员 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各机关在次 年三月底前,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贵州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贵州省公务员 ( 参照公务员7 法管理工作人员 ) 年度考核备案表、

9、 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政府人 事部门备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确认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同时报审优秀证书 、 考核记 实手册 ) ; 凡未经审核 确认 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 认可 ,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七)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机关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 本人档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级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 与 年度考核 汇总表 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 一 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考核委员 会或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 应在收

10、到复核申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 公务员。如复核结果仍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被考核公务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 在接到复核意见 15 日内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 接到考核结果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提出申诉。8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 二 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 三 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 及以上等

11、次的,按 照 下列规定办理: (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 及 以上等次的, 从次年 1 月起, 在所 定 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 及 以上等次的, 从次年 1 月起, 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在所定 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 级别 工资档次; 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且达到级别 内最高工资档次 的 ,晋升一个工资档差。 9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 及 以上等次的, 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12、, 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 (五)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 及 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 被 确定 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 四 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 终一次性奖金 ; (三)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 实行年度目标 管理考 核 的, 年终目标奖减半发给 ; (五) 参加离岗学习。 不参加离岗学习或 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 格的,次 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

13、以上等次。 第十 五 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0 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 度 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 终一次性奖金; (三) 实行年度目标 管理 考核 的,不享受 年终目标奖 ; (四) 参加离岗学习。不参加离岗学习或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次 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 六 条 被降低职务人员的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 考核 审核确认之日起 90 日 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原 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级别 和级别工资档次 ;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 最高 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最高级别。 对需要降职而又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